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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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保监发〔2007〕68号|2007-08-01发布|2007-08-0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7〕68号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生猪保险,促进防疫工作,有利于降低生猪养殖的经营风险,促进生猪的规模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推动生猪养殖逐渐从传统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提高生猪养殖现代化水平。
推进生猪保险,促进防疫工作,是发展生猪生产措施的重要一环,是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推进生猪保险,促进防疫工作,有利于降低生猪死亡率和保险赔付率,从而降低保费和生猪养殖户的风险,促进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推进生猪保险,促进防疫工作,有利于畜牧兽医部门加强防灾防疫管理,有利于防疫新技术新手段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防疫效率。
二、进一步提高保险业服务生猪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一)要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市场监管职能。各保监局要做好统一协调和服务工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宣传推动工作,使广大农户明确生猪保险是政府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明确保险责任和收费标准,赢得养殖户的认可。要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设计通俗易懂、简单易行的生猪保险产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要加强市场监管,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的资质审查,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要采取措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切实维护农村保险市场秩序和生猪养殖户的利益。同时要主动与畜牧兽医部门沟通,解决生猪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二)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各地保险公司要在总公司和当地保监局领导下统一原则、统一基本做法、统一口径,做到全国一盘棋,主动维护市场秩序。要建立健全生猪承保、理赔服务、保险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承保条件,对于未加施规定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生猪,一律不予承保。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要帮助县乡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可给予必要支持。
三、加强疫情防控,降低生猪疫病发生率和死亡率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严格免疫制度,对保险生猪按照严格的免疫程序、使用合格疫苗进行免疫,统一建立免疫台账,统一佩戴耳标,统一免疫证管理,做到应免保险生猪免疫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检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参保农户需要外购仔猪,要经严格检疫、隔离观察等措施后方可引进。三是推行科学饲养与消毒制度化,全面推行经常性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切断疫病传播途径,把可能发生的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同时,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辖区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保险公司对生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工作,对生猪保险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
四、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制度
开展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需要保险监管和畜牧兽医部门互相配合。各保监局、从事生猪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一是各协作部门要确定一名业务分管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经常性工作的联系和沟通。二是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不履行义务而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协作单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各协作部门要逐步建立共同应对生猪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生猪疫情,各协作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联动,密切合作,共同应对。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