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0-22发布|2014-10-22实施|现行有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iaoying_cao@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关联交易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二、以下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一)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
(二)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
(二)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
(三)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四、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
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并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关联交易清单。对关联交易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总体报告。
五、对于保险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保监会可以结合相关情况,调整该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类别。
对于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义务的,保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并计入履职记录。监管谈话超过三次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监管措施。
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性、定价公允性等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内参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资质。
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适用本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