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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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13〕1435号|2013-12-06发布|2013-12-06实施|现行有效
环办函〔2013〕1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总结、分析试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要求,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法规政策信息
1.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中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
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印发的开展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3.省级环保部门单独印发,或者联合保险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印发的开展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或指南等。
(二)投保企业信息
1.投保企业总数量。
2.涉重金属行业投保企业名录。
3.涉重金属行业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名录。
4.其他试点行业投保企业数量(按行业分类统计数量)。
(三)典型做法信息
环保部门联合保险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的工作机制、企业投保信息交流共享与联动措施。
环保部门内,将企业投保情况与其他环境管理手段有机结合的相关措施、做法。
环保部门组织或协调、推动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机制、做法。
(四)工作成效信息
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成效。通过对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发现企业环境风险隐患,促进企业整改的总体情况、典型案例。
信息公开成效。通过将应投保未投保企业的环境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的总体情况、典型案例。
保险理赔成效。通过保险公司及时对污染事故受害者的赔偿,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包括环保部门掌握的理赔案例总数、赔偿总额、典型案例等。
报送信息的具体格式要求详见附件。
二、信息报送方式
(一)定期报送
各副省级市、地级市(包括扩权县)、县(市、区)环保部门将拟报送的保险试点相关信息内容,逐级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核、汇总;省级环保部门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有试点信息后上报环境保护部。
2.省级环保部门每半年将试点信息发送至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环境政策处邮箱hjzc@mep.gov.cn。具体时限为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
(二)不定期报送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有关工作部署,需要专题报送试点信息的,另行通知。
试点中的一些重大、特殊案例等情况可专门报送。
三、信息的汇总与通报
环境保护部不定期组织对地方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各地区试点情况;对试点中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整理形成交流材料,印发各试点地区借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附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信息内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