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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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渔发〔2007〕41号|2007-12-29发布|2007-12-29实施|现行有效
农渔发〔2007〕41号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渔业互助保险体系
渔业互助保险是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建设现代渔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渔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渔业系统探索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协会运作、渔民互助”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十多年来累计承保渔民310万人(次)、渔船15万艘(次),支付经济补偿金4.7亿元。特别是近两年,在“云娜”、“珍珠”、“桑美”等超强台风的灾害救助中,各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迅速做好定损、理赔工作,稳定渔民生活,帮助渔民恢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在灾害救济方面的压力,受到渔民群众的欢迎和主管部门的肯定。为了适应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经我部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于2007年10月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这为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领导,将渔业互助保险作为现代渔业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切实推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各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继续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逐步建立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统筹规划、统分结合、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尚未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的沿海和内陆重点渔业省(区、市),要以此为契机,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谋划。
二、广泛宣传,拓宽领域,进一步做大做强渔业互助保险
近年来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海洋捕捞渔民和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入保率达22%和25%。但由于渔业风险大、赔付率高、渔民收入低等因素影响,且缺乏相应的政策财政扶持,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目前,绝大部分渔民群众和中小型渔船未加入渔业互助风险保障体系。各地要从本地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工作做到渔村、渔港、渔船,提高渔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全社会对渔业互助保险的认知度,将更多的渔民和渔船纳入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围,力争在三年内将渔民和渔船入保率提高到50%以上。同时,应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拓展业务覆盖范围,将互助保险业务向水产养殖、渔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扩展,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三、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大力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今年在重要粮食主产省开展了补贴试点工作,这是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新举措,给渔业开展政策性保险工作也提供了重要机遇。自2005年以来,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南等省市在渔业互助保险基础上,以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载体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我部也在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方案正在制定。各地要把发展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推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策、财政支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
四、加强监管,强化服务,努力提高渔业互助保险的服务水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帮助其建立健全机制,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发挥互助保险扎根基层、面向渔民、服务渔业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搞好渔民安全知识普及、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备、倡导渔船编队生产,增强渔民自救能力和互救意识;协助做好灾害紧急救助,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尽快帮助受灾渔民恢复生产生活。要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为广大渔民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渔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渔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渔区和谐社会建设。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