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法律
  3.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6〕22号|2016-03-07发布|2016-03-2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6〕22号

一、本通知所称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二、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基于公司经验分析、产品设计目的、销售渠道特点、退保扣费、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审慎评估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提交相关报告,董事会或管理层需对报告进行审议。
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和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三、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保险公司将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前,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中应列明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保险公司应在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由董事长及总精算师签字确认的上述书面决议。
五、分红型、万能型产品形态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
万能型保险的各项费用收取水平应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本条中,投入资本指的是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等于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之和;净资产指的是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保费收入采用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
七、本通知实施之日时,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已超过第六条限额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同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规模重新满足第六条限额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实施之日后,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超出第六条限额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董事长、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保险公司应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负债久期,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和销售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1年(不含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利差损风险、现金流风险和偿付能力风险。
十、自2016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情况报告》(报告以PDF格式、附表以Excel格式报送)。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中短存续期产品信息表(见附件);
(二)中短存续期产品名录调整说明;
(三)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核算合规性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回顾,检验是否符合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相应调整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名录,并专项说明。
十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2号)废止。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3月2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7日

阅读排行榜

  1.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3. 3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4. 4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5. 5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6.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7. 7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9. 9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10. 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