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度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的通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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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22发布|2016-11-22实施|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结构,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会开展了首次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工作,共对127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判。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价结果
从评价得分情况来看,127家保险法人机构2015年度公司治理评价平均得分85.8分,集团或控股公司得分最高,平均得分88.1分;产险公司得分最低,平均得分84.2分。127家公司中90分以上49家,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56家,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16家,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2家,小于60分4家。
从评价结果来看,优质类公司49家,占比38.6%;合格类公司72家,占比56.6%;重点关注类公司2家,占比1.6%;不合格类公司4家,占比3.2%。其中集团公司中优质类公司占比较高,占集团公司总数的72.7%;产险公司中合格类公司占比较高,占产险公司总数的77.1%;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优质类和合格类数量基本持平,分别占公司总数的45%左右。
从自评分值情况来看,自评平均分94.2分,其中大于或等于90分的有111家,占比88%;小于90分,大于或等于80分的有12家,占比9.5%;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0分有2家,占比1.6%;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70分有1家,占比0.9%。最高分100分,有12家公司自评100分,占比9.5%。自评分和监管评分相差大于25%的公司有4家,占比3.1%。
二、评价分析
此次评价结果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综合评分整体分值较高。总体来看,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近几年成立的公司得分较高,公司治理整体情况较好。但同时部分公司自评分值较高,在自评时对公司治理情况自查不到位,评价工作不够全面深入。虽整体分值较高,但是部分公司在独立董事、关键岗位人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二是治理机制运行不到位是扣分的主要原因。公司治理监管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全行业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落实监管制度的主动性得到提升,公司治理逐渐从监管部门的外部要求内化为公司的自发要求,但公司治理从“形似”到“神至”,充分发挥治理机制有效性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如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无实质运作、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专职内审人员不足、内审职能作用未有效发挥、薪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许可审核、非现场监管等方面。同时,我会将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力度,切实督促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