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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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社厅发〔2009〕10号|2009-01-08发布|2009-01-08实施|现行有效
人社厅发〔2009〕10号
一、为保障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配方奶粉而患病婴幼儿的权益,由对此次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出资建立患儿医疗赔偿基金,并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对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与此相关的疾病给予免费治疗。
二、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发生与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配方奶粉而致泌尿系统结石相关的以下疾病,可在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治疗。
(一)残留结石及其合并症,如泌尿系统感染、血尿、梗阻等;
(二)结石梗阻后遗疾病,如高血压、泌尿系统感染等;
(三)肾衰及其合并症,如高血压、贫血等;
(四)术后合并症,如输尿管、尿道狭窄,膀胱输尿管返流,腹膜透析并发肠粘连导致的肠梗阻等;
(五)尿路上皮癌。
三、医疗机构要以已建数据库为基础,进一步做好患儿相关疾病后续医疗有关信息的记录工作,并按照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诊疗专家组会同中华医学会组织制订的《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致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急性终结期后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关联性判定要点》和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科学准确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患儿身份,情况属实的方可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上述疾病患儿,先到参保
(合)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并由其开具结算清单和提供原始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结算清单及原始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和责任企业《致患儿家长的一封信》、赔偿金收据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及其与患儿关系证明,到当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报销。
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上述疾病的患儿,医疗费用先由家庭垫付,再凭符合第二条
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原始医疗费用凭证和责任企业《致患儿家长的一封信》、赔偿金收据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及其与患儿关系证明,到当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报销相关疾病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
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制定患儿医疗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健全医疗赔偿基金管理支付信息库,各分支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时,要依据卫生部已提供的患儿基本情况以及工业信息化部提供的患儿赔偿金发放情况等信息,认真核查并做好衔接,确认患儿享受医疗赔偿金的资格。
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要做好医疗赔偿基金支付工作,保障患者相关权益。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群众、简化手续、规范管理、做好衔接的原则,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为保障患儿医疗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