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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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2〕66号|2002-07-05发布|2002-07-05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2〕66号
各保险公估机构:
为掌握公估机构业务发展的状况,加强对公估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于2002年第三季度开始报送。
二、报送保监会的监管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并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各公估机构的报表封面上应注明:机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时段、报送日期等,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报送各公估机构于每季后10日内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送保监会。
四、报送方式:先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保监会。传真号为010--66086322,电子信箱为zhongjiebu@circ.gov.cn。
五、其他有关监管报表的要求,比照《保险监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保监发[1999]28号)执行。
六、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朱英桃。
电话:010--66016688转1236。
附件: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表样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一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一)
保监统S7--01表
填报单位:年季单位:万元、件
案件
行次期初本期本期案本期期末未结数公估费收入
未结接案件累计结案
险种
数数数本期累计
甲乙
企业财产险1
建筑、安装工程险2
货物运输险3
机动车辆险4
家财险5
航空航天保险6
船舶保险7
机器损坏保险8
卫星及核能保险9
其他财产保险10
责任保险11
信用、保证保险12
人寿保险13
意外伤害保险14
健康保险15
负责人:复核:
制表:
填表说明:1.本表以Excel格式制作。
2.案件结否以公估报告日期为准。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二)
保监统S7--02表
填报单位:
年季
单位:万元、件
案件
行次期初本期本期案本期期末未结数本期结案公估费收入
未结接案件累计结案估损总金
保险公司
数数数额本期累计
甲乙
负责人:复核:制表:
填表说明:本表以Excel格式制作。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三)
保监统S7--03表
填报单位:
年季
单位:人
项目
行
专业情况
资格证书情况从业年限
次
法律类
经济类
理其本期上年同0
从业人员工他期年年
民经其金保会其类专以
商济他融险计他业上
法法
甲乙
一、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1、董事长(执行董事)
2、总经理
3、副总经理
二、业务人员
三、技术顾问/专家
总计
负责人:复核:制表:
填表说明:1.本表以Excel格式制作。
2.第7条=第1行+第5行+第6行。
保险公估机构前十大理赔案件(四)
保监统S7--04表
填报单位:
年季单位:万元
序号行次被保出险出险委托人保险保费报损公估损公估费备注
险人日期原因金额金额失金额收入
甲乙
丙
负责人:复核:制表:
填表说明:1.本表以Excel格式制作。
2.按公估损失金额从大到小排序。
附件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保监发[1999]28号)
各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通知
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保险企业的非现场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对保险监管报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保险监管报表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的会计年度与上述会计年度不符的,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保险监管报表是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各保险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呈报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数据和报表。
(一)由保监会统一编号的定期报表,包括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以及会计决算报表和其他定期报表。
(二)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随时要求呈报的报表。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在报送保险监管报表的同时,应附报文字说明。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在编制保险监管报表时,要严格依照保险监管报表制度所要求的报表格式、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等规定,如实提供报表资料。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保险监管报表编制报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健全内部规章和工作程序。
(一)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险监管报表的编制、报送工作。该专门机构和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保监会。
(二)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本系统保险监管报表的编制、报送程序。
(三)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向上级公司上报保险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将保险监管报表报送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保险监管报表的报送实行各保险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制度。各保险公司报出的保险监管报表,必须由本公司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统计等部门和人员依照本办法和保险监管报表制度提供的会计、统计等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如果认为资料不实,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月后10天内、季后15天内、半年后25天内、年后30天内,分别报送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报表。保险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于次年三月底之前报送。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呈报的其他定期报表和临时监管报表,保险公司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
第十二条
各类保险监管报表的报送方式,按保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监管报表编制、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保监会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组织专人对各保险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保险监管报表编制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责令撤换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取消主要责任人保险从业资格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二)伪造、篡改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三)拒报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四)无故拖延报送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