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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起源

  • 2020年07月05日
  •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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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保险起源于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

        随着社会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得到了扩展。不再仅仅是因为失火等原因进行保险。火灾保险逐渐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大块。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任何一个投保人都必须面对的雷电、失火等引起的火灾以及延烧或因施救、抢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投保人投保火灾险时根据本身财产的危险程度,缴纳相应的保费。


        投保火灾保险主险以后,可根据本身财产面临的客观危险,自由选择投保附加险。火灾保险共设八个附加险。这些附加的保险种类涉及范围极广泛。水灾险。承保由于暴雨、洪水、消防装置失灵、水管爆裂造成的财产损失;风灾险。承保8级以上的风,如台风、飓风、龙卷风等造成的财产损失;爆炸险。承保因核子以外的爆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碰撞险。承保因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机动车辆、轮船碰撞所致的财产损失;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险。承保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造成的财产损失;冰凌、泥石流险。承保岸崩、冰凌、泥石流造成的财产损失;外来恶意行为险。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抢劫、盗窃攻击、打砸暴力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投保人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附加险,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又可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19世纪后期,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