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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征求意见!事关安责险

  • 2024年10月24日
  • 15:26
  • 来源:
  • 作者: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全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各监管分局,各有关保险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住建领域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合法合规、风险防控、保障全面、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须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助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推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已投保的其他保险不能替代安责险。

(二)坚持事前预防。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作用,推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前预防转型,助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

(三)坚持两场联动。坚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与安责险保险费率高低联动,健全完善安责险运行制度体系,通过现场和市场的联动机制,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投保与承保

(一)投保企业。建筑施工安责险应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承保机构。保险机构可联合或单独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

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等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

2. 偿付能力达标,具有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3. 有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安责险产品(含保险条款、费率),近3年开展过责任保险业务

4. 在我省设立有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省级分支机构,建立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的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制定有科学合理的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具有能够为投保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事故预防服务的专业团队和能力,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资格满足需求。

(三)保险期限。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要覆盖工程施工全过程,为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工程项目安责险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依法应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或退保。

(四)费用列支。建筑施工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列入项目安全生产成本,保费计入工程造价。投保企业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费率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指导承保机构根据工程造价、项目风险级别、赔偿金额科学确定建筑施工安责险基准费率,并根据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上年度事故发生及项目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和项目依法建设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四、运行机制

(一)健全投保运营机制。拟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依法开发建筑施工安责险产品,按程序向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要将机构基本情况、服务承诺、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信息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底根据信息报送情况对保险机构进行公布或更新。鼓励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提高承保能力、分担赔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筑施工企业指定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不得干涉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

(二)健全预防服务机制。承保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等要求,结合各地安全生产形势科学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计划和方案,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开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制作宣传教育培训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安全操作技能、职业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培训。

2.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组织专家、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深基坑、高边坡和临时消防、临时用电等危大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等开展排查。

4.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协助投保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协助投保企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模板坍塌、高处坠落、基坑坍塌、火灾等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

6. 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智慧工地推广、智能安全帽推广等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科技推广应用。

承保机构要在保险期限内为投保项目提供至少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提供1至2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视情况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排不定期开展专项事故隐患排查;针对存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或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的项目,每年提供1至2次事故隐患排查和特种设备比对抽检服务。

(三)健全费用使用机制。承保机构要建立事故预防费专用账户,按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部分事故预防费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宣传培训、行业联防及特殊预防等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统筹开展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由上年度全省承保份额最高的承保机构会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所产生的事故预防费由承接当地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上月底累计承保份额分摊。

(四)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承保机构要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承保、理赔及事故预防服务等全过程在线监管,在项目承保、理赔及事故预防服务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如实、完整地共享或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加强对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责险的监督管理,将建筑施工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费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纳入日常监管,对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且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强的企业或工程项目,适当降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许可证动态核查频次;对存在应保未保、未按规定投保、不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企业或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许可证动态核查频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存在未按规定承保、事故预防服务不到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事故预防费、未按规定向信息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未按规定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恶意低价竞争及给予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等行为的承保机构,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或采取信用惩戒,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二)加强服务评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作为本级和下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工作,结合日常管理、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客户投诉等指标对承保机构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承保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座谈交流,了解建筑施工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科学研判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率,加强事故预防服务分析,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事故预防服务方案。

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X月X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  月  日

内容来源:湖南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