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关于
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吉金规〔2024〕1号
各监管分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和《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2号)等法律及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人身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以及客户分布情况等因素,立足吉林省人身保险市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与实施范围
(一)适用主体。在吉林省辖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相关保险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
(二)实施范围。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和团体保险产品除外。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于本通知。
二、录制内容
(一)身份证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执业证明,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出示客户告知书。
(二)明确提示。销售人员就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征得消费者同意,并明确提示投保人“此次录音录像过程对于今后您维护权益非常关键,请您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如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此之前或之后向您作出任何与本次所展示的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都是无效的”。若消费者不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则终止销售该产品。
(三)资料展示。销售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或电子版说明。
(四)产品说明。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明确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如有现金价值的须说明“第二年末的现金价值即退保金约为XXX元”,并告知“各年度退保金额具体请看合同现金价值表”)等。
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应出示产品说明书,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资连结保险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七条执行。
对健康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同一人的情形除外。
(五)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询问投保人是否对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进行了如实告知、投保单中的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告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六)明确答复。投保人声明自愿投保该产品,在此次录音录像之前及过程中不存在销售人员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双录”问题的情况,对销售人员的说明告知及询问等内容作出是否清楚了解的明确肯定答复。
(七)签署文件。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由投保人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全文抄录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包括免责条款或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其他条款,以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单权益、保障利益有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条款。
三、录制要求
(一)资料规范。“双录”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二)系统显示。录制系统应自动记录并在视频中明确显示录制当时的时间、地点。时间应精确到分,地点应至少到地级市。对于系统无法实现自动定位的情况,可通过人工语句方式进行明示。
(三)语音播报。在确保“双录”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嵌入可回溯管理系统的语音播报、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当由销售人员阅读介绍的格式化内容。
(四)流程简化。投保单填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风险提示语抄录过程可以事前完成,但应在“双录”过程中通过语音提示并得到投保人肯定回答的方式来确认投保人本人填写及抄录。如采用电子执业证且将电子执业证与“双录”系统自动绑定展示的,则录制内容可不包括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如已通过双录系统完成客户人脸识别,可不再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机构向同一个投保人一次销售多个保险产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合并告知保险产品的公共内容。保险机构销售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且包含保证续保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首次销售已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续保时可不再实施。
(五)远程“双录”。当销售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地点时,各保险机构可以在认证各方身份后,采用指定的“双录”系统通过远程方式完成“双录”,但应当确保销售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屏。各保险机构应当确保远程“双录”不突破目前异地展业有关监管规定。
(六)“自保件”双录。“自保件”录制内容还应当包括投保人(销售人员)声明自愿投保该产品,投保之前已经充分了解该保险产品,且没有公司管理人员或其他销售人员对本人作出误导性的解释。本通知所称“自保件”是指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三者之一为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保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
(七)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后,由消费者通过投保链接完成自主购买保险产品的,应当按照本通知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实施可回溯管理。
四、质检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全部成交件视听资料按每月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自保件”的全部成交件视听资料应当100%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二)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配合保险公司完成质检和问题件整改。
五、资料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举报、法律诉讼等纠纷的情况,相关视听资料还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二)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人身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销售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双录”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四)各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六、其他事宜
(一)前置消保审查。第二条第(七)款中所称“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应经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事先审查确认。
(二)强化中介渠道管理。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双方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责任,并对合作方“双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监管规定落到实处。
(三)专区“双录”。鼓励各机构在营业场所建立销售专区实施规范化双录,销售专区应有专门标识,配备固定的“双录”设备,确保“双录”质量。
七、责任追究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工作步骤
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
第一阶段:过渡期。时间范围为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内,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保险产品,在部分保险销售渠道试点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
第二阶段:正式实施。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九、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加强教育宣传培训,提供设备支持保障,确保“双录”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监管部门应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规定,规范销售行为,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三)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牵头制定适用本通知的“双录”基本用语示例,指导会员单位制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双录”基本用语,及时关注本通知的实施情况及市场动态,结合实际为会员单位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提供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2024年4月3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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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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