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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拳出击!这些人员和信息将被重点关注!

  • 2023年09月18日
  •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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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7日,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近日下发了《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信息共享办法》。《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要重点关注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客户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并将信息填表报送拟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形成合力,打击套利等行业乱象行为。


具体来看,重点关注的销售从业人员共有四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销售从业人员;
2、频繁非正常跳槽或换岗的销售从业人员;
3、疑似参与或组织“团队套利”的销售从业人员;
4、疑似参与“恶意代理退保”等行为的销售从业人员等。

需重点关注客户信息有两种:
1、疑似非正常高赔付团体或个人保险客户;
2、疑似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等不诚信行为、不配合公司核赔调查的客户等;

需重点关注的第三方信息包括两种:
1、疑似从事“恶意代理退保”等相关事项的第三方;
2、疑似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涉保司法鉴定机构或第三方等。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就上类信息进行填表,通过“金融互动平台”报送至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重点关注信息共享工作组,并要求保险公司相互履行信息共享义务,相互承担保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真实、准确地提供共享数据,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遏制道德风险和失信行为,预防保险欺诈,打击“套利”及恶意代理退保等行业乱象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人身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协)全体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关注信息,包括重点关注销售从业人员信息、重点关注客户信息和重点关注第三方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产品介绍、招揽和销售的人员,包括签署聘用合同(指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客户,是指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包括团体保险客户和个人保险客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第三方,是指除客户、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与管理人员外的第三方个人、机构或组织。

第二章 重点关注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点关注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销售从业人员;
(二)频繁非正常跳槽或换岗的销售从业人员;
(三)疑似参与或组织“团队套利”的销售从业人员;
(四)疑似参与“恶意代理退保”等行为的销售从业人员;
(五)拒绝配合有关调查的销售从业人员;
(六)会员公司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销售从业人员。

第八条 重点关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疑似非正常高赔付团体或个人保险客户;
(二)疑似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等不诚信行为、不配合公司核赔调查的客户;
(三)缠诉闹访,或委托的第三方存在疑似“恶意代理退保”等行为的客户;
(四)会员公司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客户。

第九条 重点关注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疑似从事“恶意代理退保”等相关事项的第三方;
(二)疑似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涉保司法鉴定机构或第三方;
(三)会员公司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第三方。

第三章 重点关注信息共享流程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公司将需要共享的重点关注信息填写《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信息共享表》(附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金融互动平台”,报送至省保协寿险工作委员会重点关注信息共享工作组(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工作组)。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工作组每季度结束后15日前将汇总的重点关注信息通过“金融互动平台”发送至各会员公司。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工作组应每月将重点关注信息与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星级评定平台中的销售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匹配、排查,发现会员公司销售从业队伍中存在重点关注信息人员的,信息共享工作组向会员公司发送风险提示函,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报告。

第十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加强重点关注信息的运用,录用重点关注信息中的人员后,应及时向信息共享工作组报送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公司或信息共享工作组认为需要现场讨论共享数据等相关事项时,应向省保协寿险工作委员会提出,由省保协寿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重点关注信息在共享过程中,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粤保协发〔2021〕72号),相互履行信息共享义务,并相互承担保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真实、准确地提供共享数据,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重点关注信息仅供会员公司参考,会员公司不得明确以此作为不予录用、不予承保或不予合作的独立依据和理由,不得用于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风险防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关于定期通报违纪违规从业人员名单的通知》(粤保协秘发〔2016〕1号)、《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关于规范违纪违规从业人员名单报送事项的通知》(粤保协秘发〔2019〕1号)、《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关于调整被解约从业人员名单信息共享方式的通知》(粤保协秘发〔202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保协寿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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