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183号
负责人:张X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X
职务:保险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代理人王X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保险人一案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2021年间,王X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分别向投保人王某海、赵某峰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共3笔,合计金额2,888.88元。
中国人寿桦甸支公司对从业人员王X疏于管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王X作为保险代理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保险单、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微信转账记录、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
二、欺骗保险人
2021年12月16日,王X私自使用董某权工号向赵某峰销售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董某权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存在欺骗保险人行为。
王X作为保险代理人私自使用他人工号销售保险产品,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保险合同号为2021-220282-SP3-50009518-1保险单及系统截屏等证据证明。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规定。
上述欺骗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桦甸支公司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X给予“警告,合计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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