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吉昌镇营销服务部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吉昌镇吉昌大街51号
负责人:郭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吉昌镇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遗失一案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7月1日,中国人寿吉林市分公司盘点辖内机构许可证时发现磐石支公司吉昌镇营销服务部许可证于2022年6月26日装修时管理不善遗失。2022年7月18日,中国人寿吉林市分公司向吉林银保监分局报送了《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吉昌镇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遗失报告》(国寿人险吉市发〔2022〕111号),确认该许可证处于失控状态。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吉昌镇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遗失报告》(国寿人险吉市发〔2022〕111号)、《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吉昌镇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许可证遗失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的报告》(国寿人险吉市发〔2022〕118号)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21年第3号)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吉昌镇营销服务部处以“警告,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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