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医疗险井喷,惠民保遍地开花,重疾险经久不衰,不少人被这些产品所吸引,加入健康险持有人大军,但有几人知道税优健康险?
2015年试点,2017年全面推开,税优健康险默默耕耘8年之后,终于迎来重磅利好。
2023年7月6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税优健康险将在产品、投保人群和经营主体三个维度全面优化扩容。
此前的税优健康险采用的是“一年期医疗险+万能账户”的产品组合方式。
一年期医疗险,提供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和一些常见慢性病的费用报销,兼顾社保内与社保外的费用,且可带病投保,保证续保;万能账户设有最低保证收益,提供资金积累,可在退休后用于医疗费用支出,也可用来购买商业保险。
税优健康险产品的设计理念,在推出之时先进性与局限性并存。其中,就先进性而言,在2015年能兼顾社保外费用保险与带病投保、保证续保的医疗险产品非常少,尤其对于带病群体来说,“买到即为赚到”。但投保流程复杂、税优额度低、产品限制多等问题也导致税优健康险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而后几年,税优健康险又接连迎来百万医疗险、惠民保险两大竞品,导致原有的产品先进性几近荡然无存。
产品形态单一、缺乏竞争力还只是税优健康险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的一个。
对于客户来说,税优健康险需要“有单位”的人才能投保,而且收入还不能太低,每个月只有200元的税优额度,如果收入太低,那么减税的吸引力就可以忽略不计。最关键的是,税优健康险投保流程十分复杂,如果不是单位推动,个人想办好这一业务需要多方协调,难度较大。除非真的是“买到就是赚到”,否则健康客户缺乏动力花巨大的精力去投保一个本身并没有太大吸引力的产品。
对于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来说,也没有动力推税优健康险。税优健康险规定,年度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部分需要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但如果出现亏损,要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而税优健康险规定可以带病投保、保证续保到客户退休,面对逆选择客户,保险公司无法拒绝也无法筛选。有限的盈利空间对应着无限的风险,保险公司自然没有动力大规模推广。而代理人推产品,也要参考佣金,对于保险公司自身都无法保证盈利的项目,代理人的积极性也难以提高。
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税优健康险累计销售保单约51万件,累计保费收入21.75亿元。这其中,2020年的保费收入为5.4亿元,差不多占了总保费的四分之一强,但这个数目,如果放到当年健康险行业总保费来看,占比还不足0.1%。
社科院的一项调研显示,在税优健康险的承保保单中,自保件占比超过一半,有些省份自保件比例近80%。
如此来看,税优健康险经营并不乐观,亟待优化和变革。社会各界对税优健康险变革的建言不断,每年两会都会出现相关提案,政策层面也释放出积极信号。比如2020年1月,原银保监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同年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到,“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
2022年11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产品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税优健康险改革提上日程。时隔8个月,税优健康险改革落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细究《通知》,税优健康险将在产品、投保人群和经营主体三个维度上实现优化扩容。
一、产品优化扩容
从产品角度来看,《通知》明确,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将从固定形态的医疗保险,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同属健康保险大类,主要保障的风险是一致的,但是保障的角度各有侧重:
⨀ 医疗保险,不限定病种,保障范围广泛,涉及门诊、住院,但主要侧重治病的过程。
⨀ 疾病保险,针对特定疾病,满足赔付条件获赔特定金额,不挂钩实际花销,给予被保险人灵活支配保险金的权利。
⨀ 长期护理保险,针对疾病的长期后果,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
税优健康险的产品线越丰富,被客户选择的可能性就越大。
另外,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还要求将其纳入税优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 责任更丰富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税优健康险产品体系的优化、扩容,大大增强了实用性,让不同需求的人群可以找到更能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而不再出台标准化条款、不再要求赔付率低就须返还保费,也将提高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的灵活性。
除此之外,《通知》要求,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护险和疾病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对长期性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客户对产品持续性的焦虑。
相比最高保证续保20年的百万医疗险、保障到终身的重疾险,3年和5年的时间要求并不算长。但税优健康险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一旦保障期间被锁死在更长的期限,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将大大提升,一旦产品陷入“死亡螺旋”,对保险公司的伤害、对行业的伤害是巨大的。
二、投保人群扩容
此前,税优健康险只限投保人本人享受税收优惠,此次《通知》明确,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投保人群从纳税者本人扩大到整个家庭的范围,让不纳税或者应税收入低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被每年2400元的税优额度所覆盖,有利于用足税优额度。
同时,《通知》也不再限制每个投保人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可在多家保险公司选购多种类型的产品。
这样一来,税优额度不够用的问题也会更加凸显,提升税优额度,一直以来都是税优类产品改革的呼吁方向。国际经验表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其税前抵扣的力度息息相关。
三、经营主体扩容
可以经营税优健康险的公司,从名单制变为仅设置准入标准,也是《通知》的一大变化。
《通知》对开展税优健康险的人身保险公司提出了要求,包括:
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经营税优健康险的公司应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通知》还表示,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的限制。
想改变税优健康险无人问津的局面,除了买得对,还要让人愿意买、买得到。
在产品层面,税优健康险除了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给了保险公司更多创新的空间,但在风险门槛层面上,并没有放松要求,从《通知》可以看出,强化事后回溯分析,确保定价合理、经营可持续,是监管的方向。
在赔付率方面,《通知》指出,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董事会审议。
除此之外,《通知》规定,经营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官网披露的内容包括业务整体和分产品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以及医疗保险业务整体和分产品的综合赔付率指标。保险公司每年3月31日(含)还要向监管机关报送分险种和分产品的承保、理赔、回溯分析情况,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等。回溯分析应当重点关注实际赔付率、发生率和费用率等指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
《通知》对税优健康险较高的赔付率和信披的要求,对于投保人就意味着较高的性价比和安全透明,会让人更“愿意买”。
在“买得到”问题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宣传材料和销售行为管控,进一步畅通销售渠道,提供便捷服务。行业会建立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
“新版” 税优健康险将于8月1日面世,不少公司表示已经做好产品上市的准备,但能否给疲软的健康险市场注入一剂强心针还充满着悬念。
一方面,税优健康险的经营有门槛,只有符合条件的人身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可以参与其中,财险公司无缘这一“蛋糕”。另外,税优健康险由于“保本微利”的底色,保险公司是否具有积极性仍待观察。
另一方面,健康险跟理财险不同,是很强的存量市场,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报销,疾病险的保额受制于保费支出有隐形上限,“已经买过了”的问题,也将制约税优健康险的发展。替代客户现有产品,发展新客户,还要找出客户新需求点,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找准产品定位,探索健康险新的发展边界,对于保险公司的开发创新是一大考验。
再则,渠道为王的问题,在税优健康险中依然存在。再好的产品,如何触达客户,或提升营销的意愿,或占领互联网渠道,都是保险公司要考虑的问题。
在被“3.5%”刷屏的酷夏,但愿税优健康险能给疲软的健康险市场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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