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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联保险经纪山东分公司账外收取经纪费合计被罚14万元

  • 2023年06月30日
  • 15:36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55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55号

当事人:孙X

身份证号码:37040419820519XXXX

职  务:时任全联保险经纪山东分公司内勤管理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你对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对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20年3月、4月为某淄博中支代理销售249笔车险业务,保费共计231784.97元,某财险淄博中支通过转账支付经纪费54927.55元,账外应支付费用60470.83元,实际支付58200元。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账外收取额外费用过程如下:

全联保险经纪淄博分公司通过两家供应商开具金额为20000元和40000元发票,提供给某财险淄博中支予以报销,2020年6月,某财险淄博中支将上述报销钱款转账给以上供销商后,由全联保险经纪淄博分公司对接获取相关费用共计58200元并发放给业务人员。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根据《关于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你时任全联保险经纪山东分公司内勤管理岗,负责山东分公司及下辖分支机构车险业务日常管理,对淄博分公司账外收取经纪费一事知情并同意,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发票复印件,代理协议,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台账,关于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岗位职责说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账外收取经纪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淄博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

当事人: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张江科技产业园11号楼802-4

主要负责人:毛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20年3月、4月为某淄博中支代理销售249笔车险业务,保费共计231784.97元,某财险淄博中支通过转账支付经纪费54927.55元,账外应支付费用60470.83元,实际支付58200元。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账外收取额外费用过程如下:

全联保险经纪淄博分公司通过两家供应商开具金额为20000元和40000元发票,提供给某财险淄博中支予以报销,2020年6月,某财险淄博中支将上述报销钱款转账给以上供销商后,由全联保险经纪淄博分公司对接获取相关费用共计58200元并发放给业务人员。

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账外收取经纪费一案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2022年1月4日,在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注销,根据《关于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你公司对省内所辖机构具有经营监督管理职能,作为淄博分公司的上级管理机构,对淄博分公司账外收取经纪费的违法违规行为知情并同意,你公司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代理协议,发票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台账,关于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账外收取经纪费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12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淄博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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