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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山东烟台支公司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合计被罚1万元

  • 2023年06月30日
  • 15:33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当事人: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13号市长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大方正烟台中支存在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问题。

投保人付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投保了5张保单。经查,上述5笔业务的实际销售人员均为傅X,投保资料中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材料中的投保人“付某”签名均为傅X代为签署。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保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北大方正烟台中支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6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6号

当事人:傅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60219750727XXXX

岗位及职务:时任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对北大方正烟台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投保人付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投保了5张保单。经查,上述5笔业务的实际销售人员均为傅X,投保资料中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材料中的投保人“付某”签名均为傅X代为签署。

傅X2019年12月13日与北大方正烟台中支签订代理合同,2021年6月从公司离职。傅X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应负直接责任,为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保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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