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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3年05月29日
  • 15:56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推动大病保险业务在辖内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条件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大连开展大病保险业务,除应具备《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大连市经营健康保险业务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2.系统内机构在其他地区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经验;

3.近3年内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具备健全的大病保险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

5.可实现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大病保险信息化管理;

6.具有符合大病保险业务要求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二)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大连银保监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1.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

2.总公司批准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文件;

3.大病保险组织领导体系及联系人;

4.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健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医保管理经验和技术、大病保险业务处理流程、财务核算体系、信息系统建设、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等,其中业务处理流程包括参保人员信息采集、保全操作、理赔服务、纠纷投诉处理、应急预案等内容;信息系统建设包括信息系统能否实现对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与财务系统对接情况等内容;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包括服务机构设立及管理情况、服务人员配备情况,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的书面承诺等;

5.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专职从事大病保险业务的服务人员清单(见附件2);

6.经银保监会备案的大病保险产品名称及条款;

7.大病保险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大连银保监局将根据保险公司申报材料,结合现场验收等方式,综合评估申报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开展能力,及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大病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名单。未进入公布的符合大病保险经营条件名单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二、招投标管理

(一)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拟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大连银保监局报告拟投标大病保险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招标文件、投标时间、投标机构基本情况等(见附件3)。保险公司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向大连银保监局报送投标文件副本和总公司出具的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授权书。招投标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随时报送大连银保监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恶意压价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弄虚作假,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损害参保人权益。

(三)中标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大连银保监局报告中标结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和保险合同签署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协议及合同副本报送至大连银保监局。

三、日常管理

(一)大病保险业务开展后,承办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向大连银保监局报送上季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计表》(见附件4)及大病保险经营情况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至少包含季度业务经营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所需支持等方面;大病保险业务接受内、外部审计后,应于审计结束后10日内向大连银保监局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二)保险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应对大病保险业务至少进行一次财务检查,检查结果应于10日内向大连银保监局报送。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结束后3个月内向大连银保监局报告项目的清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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