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忻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山西大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地址:忻州市开发区忻顿路东汽贸文化园
法定代表人:原X
当事人:原X
住址:太原市迎泽区
职务:山西大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西大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及原X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山西大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总经理原X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份期间,控制山西大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账户,借道某公司账户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134笔金额58429元。
公司违法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原X控制、管理该公司账户,对以上公司行为知情并承担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承诺书和询问笔录、劳动合同及任职证明资料、涉及相关保险单、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明细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决定对山西大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原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忻州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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