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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山西忻州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23.5万元

  • 2023年05月26日
  • 18:48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中国银保监会忻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92号二层西

法定代表人:任X

当事人:任X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及任X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王某某、张某某2人执业证登记执业区域为山西省,所属公司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盖章单位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中介信息系统执业登记的执业区域为山西省,与所属公司执业区域(忻州市)不一致。

李某某、李某、冀某某、李某某4人执业证登记执业区域为山西省,所属公司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执业证盖章单位: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中介信息系统执业登记的执业区域为山西省,所属公司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执业证盖章公司(即实际所属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不一致。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X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对任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忻州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忻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92号二层西

法定代表人:任X

当事人:任X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杨X

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职务:银保部经理

当事人:张X

住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

岗位:银保部外勤(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及任X、杨X、张X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张X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向前后两任银保部经理任X、杨X转账套取费用15笔金额558842元。其中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张X向任X转账套取费用9笔305086元,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张X向杨X转账套取费用6笔253756元。

任X、杨X在担任该公司银保经理期间,对公司套取费用知情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张X未实际发挥个人保险代理人作用,在该公司套取费用中知情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事实,有任X、杨X、张X3人声明承诺书和询问笔录;协查函及任X、杨X等账户交易明细;张X2021年至2022年4月工资发放资料;张X资料(代理合同、执业证等);任X、杨X关于套取费用情况说明;《英大人寿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代理制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任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杨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张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忻州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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