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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新疆叶城县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合计被罚18万元

  • 2023年01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中国银保监会喀什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核桃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王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4月20日,你支公司将承保资料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种植地点“某某村”涂改为“某村”,导致与实际地块不相符,涉及保费金额12.88万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承保档案、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你支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喀什银保监分局

2023年1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喀什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X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

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4月20日,你支公司将承保资料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种植地点“某某村”涂改为“某村”,导致与实际地块不相符,涉及保费金额12.88万元。

你作为时任副经理(主持工作),负责全盘工作,对农险业务合规性管理不到位,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承保档案、询问笔录、职务任免的批复、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喀什银保监分局

2023年1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喀什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X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

支公司办公室主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4月20日,你支公司将承保资料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种植地点“某某村”涂改为“某村”,导致与实际地块不相符,涉及保费金额12.88万元。

你作为时任分管农险业务的办公室主任,在承保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手段核实《土地承包合同》,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承保档案、询问笔录、关于刘X任职的通知、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喀什银保监分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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