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天山东路40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刘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2022年1月-2022年2月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将115头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涉及保险单38份、保费47790元。
上述事实,有保单抄件和批改处理资料、承保明细清单、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审计核查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2021年6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以人力资源服务费名义虚列劳务费31.54万元,用于赔偿出租方喀什某集装箱钢结构有限公司集装箱损失。
上述事实,有劳务外包服务费下级机构明细清单、集装箱租赁合同、支付凭证、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核查报告、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1年4月-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将阿图什某货物运输公司等部分无保险中介资质的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阿某的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51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至上述运输公司。
上述事实,有代理人阿某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代理人阿某银行卡交易明细、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核查报告、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在未经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核准情况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于2022年一季度擅自将营业场所搬迁至“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天山东路40号1幢2楼”。截至调查日(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仍未向分局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分局未下发批复。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营业场所现场勘察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8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阿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农险事业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阿迪力·吐尔地应承担经办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2021年6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以人力资源服务费名义虚列劳务费31.54万元,用于赔偿出租方喀什某集装箱钢结构有限公司集装箱损失。
阿迪力·吐尔地,2021年1月负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农险业务,2021年6月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分管农险业务。其负责统筹协调赔偿集装箱损失事宜,具体经办参与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应对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的行为负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劳务外包服务费下级机构明细清单、集装箱租赁合同、支付凭证、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核查报告、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农险事业部负责人阿迪力·吐尔地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葛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葛X应承担领导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2021年6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以人力资源服务费名义虚列劳务费31.54万元,用于赔偿出租方喀什某集装箱钢结构有限公司集装箱损失。
2019年5月-2022年3月,葛X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负责全盘工作。支公司班子商议决定向新疆某劳务派遣公司借款,用于赔偿集装箱损失。葛X履职尽责不到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虚列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签字确认、审核审批,对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劳务外包服务费下级机构明细清单、集装箱租赁合同、支付凭证、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核查报告、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1年4月-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将阿图什某货物运输公司等部分无保险中介资质的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阿某的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51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至上述运输公司。
2019年5月-2022年3月,葛X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其管理不到位,对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代理人阿某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代理人阿某银行卡交易明细、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核查报告、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在未经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核准情况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于2022年一季度擅自将营业场所搬迁至“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天山东路40号1幢2楼”。截至调查日(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仍未向分局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分局未下发批复。
2019年5月-2022年3月,葛X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其管理不到位,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营业场所现场勘察照片、情况说明、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四、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2022年1月-2022年2月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将115头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涉及保险单38份、保费47790元。
2019年5月-2022年3月,葛X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其承保环节内控管理不到位,对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单抄件和批改处理资料、承保明细清单、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审计核查报告、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套取劳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葛X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葛X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葛X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葛X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葛X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唐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副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唐X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1年4月-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将阿图什某货物运输公司等部分无保险中介资质的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阿某的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51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至上述运输公司。
2020年1月6日-2021年10月28日,唐X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副经理,分管车险业务。其对车险业务管理不到位,应对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代理人阿某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代理人阿某银行卡交易明细、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核查报告、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副经理唐X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古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营运车辆团队团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古X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1年4月-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将阿图什某货物运输公司等部分无保险中介资质的车商渠道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人阿某的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51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至上述运输公司。
2021年1月-2022年4月,古X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营运车辆团队团队长,负责营运团队管理、营运车队业务拓展工作,应对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代理人阿某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代理人阿某银行卡交易明细、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核查报告、岗位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营运车辆团队团队长古X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刘旺龙应承担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在未经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核准情况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于2022年一季度擅自将营业场所搬迁至“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天山东路40号1幢2楼”。截至调查日(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仍未向分局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分局未下发批复。
2021年10月-2022年3月,刘旺龙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负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日常工作,应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营业场所现场勘察照片、情况说明、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二、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2022年1月-2022年2月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将115头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涉及保险单38份、保费47790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刘旺龙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负责日常工作,应对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的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单抄件和批改处理资料、承保明细清单、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审计核查报告、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刘旺龙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刘旺龙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刘旺龙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
农银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合计被罚14万元
光大永明人寿浙江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被罚4万元
中国人寿杭州市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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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陕西商洛分公司佣金数据不真实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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