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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新疆乌恰支公司编制虚假农险资料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3万元

  • 2023年05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迎宾路64号院01幢

法定代表人:王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农险资料,延迟入账农险工作经费,少记当年经营成本。2021年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编制虚假的农险协保员派工单、农险工作经费审批表、农险协保员劳务费结算清单等虚假资料6份,列支2020年农险工作经费38041元。将应在2020年入账的38041元农险工作经费在2021年1月入账,少记2020年经营成本。

上述事实,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合作协议、农险协保员派工单、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审批表、农险协保员劳务费结算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农险资料,延迟入账农险工作经费,少记当年经营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涉嫌违法,王X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农险资料,延迟入账农险工作经费,少记当年经营成本。2021年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编制虚假的农险协保员派工单、农险工作经费审批表、农险协保员劳务费结算清单等虚假资料6份,列支2020年农险工作经费38041元。将应在2020年入账的38041元农险工作经费在2021年1月入账,少记2020年经营成本。

2020年5月-2022年6月,王X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负责全盘工作,并在劳务费发票上签字,应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延迟入账农险工作经费,少记当年经营成本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合作协议、农险协保员派工单、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审批表、农险协保员劳务费结算清单、情况说明、任免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农险资料,延迟入账农险工作经费,少记当年经营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恰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王X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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