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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保监局关于提升保险销售管理水平 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试行)

  • 2023年04月25日
  • 14:24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各在渝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重庆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重庆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重庆地区依法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二、机制建设

(一)保险机构应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人民至上理念。各级党组织应积极发挥统揽全局作用,定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解决聚焦社会高度关注、投诉举报反映集中、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保险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客户投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畅通投诉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

(二)保险机构应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健全保险销售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引导销售人员长期服务的组织架构和晋升制度,压缩人员层级,优化分配结构,加强规范管理,加快专业化转型。

(三)保险机构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探索建设智能化风险监测系统,根据保费规模、保单继续率、人员留存率、业务集中度等关键指标监测识别风险人员和团队,实现精准防控,推动销售风险管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延伸。

三、薪酬激励

(一)保险机构应科学确定佣金水平,真实列支佣金。保险公司支付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

保险机构应提升持续服务水平和质量,合理延长长期人身保险期缴业务的佣金支付期限,提高销售人员稳定性和长期性。

对未完成回访或回访存在问题的保单,在完成回访或问题件处理完毕前,不得支付佣金。

(二)保险机构应建立以业务品质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佣金与保费继续率等销售品质指标挂钩,并明确继续率指标异常等情况下启动追索扣回机制。

(三)保险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涉及追索扣回的薪酬激励包括追回已支付的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薪酬。保险机构对员工的中长期激励应约定锁定期到期后兑现。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时间,至少为3年。

四、人员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风险管理。

保险机构应通过背景调查、同业征询等方式对拟招录人员职业背景、工作操守、学习经历、入职意愿真实性等进行审查;落实引荐人或担保人的尽职调查责任;严格面试,科学设定面试评估关键点,并建立面试档案;审慎采用线上招录,线上招录须配套线下审核措施。

保险机构应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在职期间管理,搭建日常合规管控体系,开展日常行为监测和风险识别,全面掌握出勤情况、业务指标、社会关系等,定期开展人员清核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风险。

保险机构与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前,应进行风险排查。解约时保险机构应与其签订协议,要求其承诺不得继续以该保险机构名义进行咨询及销售服务,违反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录入协会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保险机构应及时以短信、电话等可留痕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人员离职信息,明确“如要咨询与保单相关的信息,请以公司官方渠道为准”,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正式查询渠道及方式。

(二)保险机构应积极支持并做好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

(三)保险机构应强化保险销售人员的合规教育与培训。早会、夕会、新人入职等各项培训中均应包含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职业道德等合规培训内容。合规培训情况应录音录像留档备查。培训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保险机构销售管理部门应定期抽查合规培训情况,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应反映合规培训情况及录音录像抽查情况。

五、业务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确保自保件、互保件源于投保人真实保险需求,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和持续缴费能力相适应。保险机构应采取综合措施,审慎制定各项佣金计提规则和各类奖励激励方案,防止保险销售人员(团队)获取的当期佣金、奖励收益及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之和与当期保费之间存在套利空间。

(二)保险机构应高度警惕佣金套利风险,建立模型识别风险人员和团队,加强对可疑单件、团队和人员的排查。通过预警、限制销售、解约等措施问责整改,强化业务源头管控。保险机构应对存在佣金套利行为的销售人员(团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并报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发现佣金套利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宣传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反映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相关的重要事实,并符合有关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宣传资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授权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统一制作和发布。保险机构应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授权、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落实互联网宣传的日常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合规性自查,提高管理水平。

(四)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应妥善保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获取、使用客户信息;严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非法提供客户信息,严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五)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保险机构应结合保费金额、缴费期限、投保人情况等,逐步扩大本机构可回溯管理范围。保险机构对可回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资料,应做好备份存档。

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行业协会应建立完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和评价体系,保险机构应充分运用行业的自律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将查实的涉及恶意套利、恶意“代理退保”、泄露客户个人信息、销售误导、离职后继续以原机构名义开展咨询销售服务等问题的人员信息录入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保险机构应慎重签约、聘用从业记录不良人员,不得录用有法律法规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保险机构应建立销售人员诚信档案,及时、准确记录销售人员从业经历、业务品质及奖惩情况等信息。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诚信管理情况的自律检查。

(二)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人员保险业务活动全流程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开展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落实问题整改。对内部审计应发现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严格内部问责。

(三)监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银保监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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