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当 事 人:吉林省国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吉林大路洋浦大街交汇万豪东方D栋505室
主要负责人:孙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吉林省国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代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诚代理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1年,国诚代理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搭售吉林省珍实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佳援卡”的行为,共销售“佳援卡”3475张,销售金额347500元,为吉林省珍实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获取利润695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佳媛卡”复印件、“佳媛卡”销售台账、孙X银行卡与吉林省珍实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明细、《关于吉林省国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佳援卡销售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3月29日,国诚代理聘任孙X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截至2022年8月,孙X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国诚代理任命孙X为主要负责人的股东会纪要复印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孙X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国诚代理大安营业部、洮南支公司、伏龙泉镇营业部、农安支公司、镇赉分公司、开安镇营业部等六家分支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截至检查日未书面报告监管部门。上述分支机构自2021年1月至检查日共计出单276笔,涉及保费金额866214.49元,共获得佣金626480.9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国诚代理未按规定设立的六家分支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截图、国诚代理未按规定设立的六家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诚代理设立上述六家分支机构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国诚代理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对国诚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罚款十二万元;对国诚代理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罚款七万元;对国诚代理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三万元;综上,对国诚代理的上述三个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二十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当 事 人:孙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010519831125****
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职务:吉林省国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孙X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孙X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1年,国诚代理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搭售吉林省珍实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佳援卡”的行为,共销售“佳援卡”3475张,销售金额347500元,为吉林省珍实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获取利润69500元。
孙X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同时间接持有吉林省珍实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通过其银行卡将国诚代理搭售“佳援卡”的所得转给吉林省珍实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佳媛卡”复印件、“佳媛卡”销售台账、孙X银行卡与吉林省珍实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明细、《关于吉林省国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佳援卡销售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3月29日,国诚代理聘任孙X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截至2022年8月,孙X仍担任该职务,且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国诚代理任命孙X为主要负责人的股东会纪要复印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孙X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国诚代理大安营业部、洮南支公司、伏龙泉镇营业部、农安支公司、镇赉分公司、开安镇营业部等六家分支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截至检查日未书面报告监管部门,上述分支机构自2021年1月至检查日共计出单276笔,涉及保费金额866214.49元,共获得佣金626480.91元。
孙X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作为主要股东出席了股东会议,在股东会议做出设立上述六家分支机构的决议后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国诚代理未按规定设立的六家分支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截图、国诚代理未按规定设立的六家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诚代理设立上述六家分支机构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孙X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孙X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对孙X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情况下担任国诚代理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七万元,对孙X作为国诚代理负责人,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综上,对孙X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十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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