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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山东济南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合计被罚13.2万元

  • 2023年03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1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1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济南中支)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A座304室

主要负责人:杨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济南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具体为:2019年,安华农险济南中支及下辖分支机构按照25%手续费率支付交强险销售费用,用于承保部分三轮汽车交强险业务、某机械有限公司和某租赁有限公司非营业货车交强险业务,其中跟单手续费4%,超额部分费用金额4.11万元通过员工工资列支,费用套取后实际用于补贴上述交强险业务销售费用,造成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工资科目财务资料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安华农险济南中支承保业务清单、长清营销服务部2吨以下自卸三轮车业务清单及部分保险抄件、安华农险济南中支直销人员工资表、《安华农业保险济南中支车险业务情况说明》、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安华农险济南中支责令改正,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


当事人:高X

身份证号码:37012119740209XXXX

职  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济南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当事人对安华农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安华农险济南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19年,安华农险济南中支及下辖分支机构按照25%手续费率支付交强险销售费用,用于承保部分三轮汽车交强险业务、某机械有限公司和某租赁有限公司非营业货车交强险业务,其中跟单手续费4%,超额部分费用金额4.11万元通过员工工资列支,费用套取后实际用于补贴上述交强险业务销售费用,造成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工资科目财务资料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安华农险济南中支承保业务清单、长清营销服务部2吨以下自卸三轮车业务清单及部分保险抄件、安华农险济南中支直销人员工资表、《安华农业保险济南中支车险业务情况说明》、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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