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提高监管统计报表质量,提升监管统计分析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监管统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津银保监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直接监管的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三条 监管统计工作的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质量和实绩,实行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各机构应明确具体部门、具体人员,按要求向分局报送各类监管统计数据、报表、分析资料和信息等,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伪造或篡改统计数据。
第五条 年度考核周期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监管统计考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管统计综合管理。包括: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和管理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分局监管统计工作部署情况和配合情况等方面。
(二)监管统计相关报表。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分局区域特色报表,银保监会、重庆银保监局、分局统计制度规定的其他报表。未纳入监管统计制度,但由分局组织实施、涉及重要事项的临时性报表,也纳入积分管理范围。
(三)监管统计分析调研。包括:月、季度常规分析,专题调研,临时性调查等。
第三章 管理方法及标准
第七条 监管统计考评管理方法采用积分制,分项考核,累计积分,每月统计,年度汇总。满分100分,其中监管统计综合管理、监管统计相关报表、监管统计分析调研分值分别为10分、50分和40分。
第八条 监管统计综合管理单项分值10分,由监管科室根据走访、核查、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掌握的以下情况等,进行综合定性判定后予以积分。主要判定依据:
(一)建立适应本机构业务需要的统计工作制度。(2分)
(二)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一名机构负责人具体分管统计工作;落实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设立与本机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统计专(兼)职岗位,严格执行统计工作人员A、B角责任制;统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统计人员涉及轮岗、休假等的交接管理工作规范;统计责任部门、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及时报送《监管统计人员变更信息备案表》(见附件);对于变动过于频繁的机构,分局将进行督导。(4分)
(三)开展统计工作自查或检查,统计工作存在问题有效整改。(2分)
(四)建立统计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统计工作管理部门和个人工作责任追究落实。(2分)
第九条 监管统计相关报表单项分值50分,在此分值以内,对相应情形实行扣分,项内扣完为止。扣分情形及扣分标准如下:
(一)一般数据差错:一张报表出现一次扣1分。一般数据差错指机构报送的数据存在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但未构成重大差错和虚报瞒报数据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1.迟报:指在报送截止时存在一张或多张统计报表未报送。报表因数据问题被监管退回后,未在监管员要求时间内完成重报。2.漏报:报表已上报,但全部或部分应填数据项缺失。3.错报:对统计制度要求填报口径理解错误、不满足表内或表间校验关系、报表报送批次错误、手工录入错误、错行导致报表项目和数据不对应等数据错误情况。错报还包括报表格式错误,未使用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模板、报表命名规则、报表报送途径等导致监管部门不能正常读取或加工汇总,报表数据异常变化且无正常合理原因,修改历史数据且无正常合理原因等。
(二)重大数据差错:一张报表一次扣2分。重大数据差错指对单家机构风险判断或银行业风险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数据差错行为,以及迟报、漏报和错报的严重情形对分局监管统计工作形成重大影响。主要有以下情形:1.严重迟报: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屡次迟报或长时间未报送报表。典型严重迟报包括:报送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仍未报送、同一批次三张(含,下同)以上报表迟报、半年内出现不同批次两次以上迟报、催报后无合理理由超过一个工作日迟报、半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未在监管要求时间内重报。2.严重漏报:统计报表典型严重漏报行为包括常规报表出现全部数据缺失、同一报表半年内出现两次以上部分数据缺失或同一批次报表出现三张报表以上的部分数据缺失。3.严重错报:指机构数据差错对监管分析或监管风险判断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错误需申请解锁重报;同一报表半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差错、差错金额或幅度较大、数据单位错误等。
(三)虚报瞒报数据:一张报表一次扣10分。虚报瞒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报表数据明显区别于银行系统或台账中的原始数据,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说明;机构出于规避监管的目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以非实际数据报送监管机构。
第十条 机构在统计报表报送截止时间前,主动发现、纠正了报表差错并申请完成重报的,不扣分。
第十一条 监管统计分析调研单项分值40分,考核实行基础分加减分制,基础分30分,基础分加减分后得到最后得分。
(一)扣分情形:1.漏报、迟报、错报。包括:调研报表、报告等初次报送时间滞后于相关要求时间,因调研报表、报告填报错误等原因退回重报两次及以上。2.分析报告不能反映监管要求。包括:调研报告内容未涵盖调研要求报送的各项内容,报告内容过于简单且不能反映本机构具体情况等。以上情形每次扣2分,项内扣完为止。
(二)加分情形:报送分局的各类材料能够主动及时反映工作亮点、充分揭露问题或风险,有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以上情形每次加2分,最高分40分。
第四章 考评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机构统计工作考评由分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以下简称“统信科”)牵头、各监管科室配合实施。其中:监管统计综合管理、月(季)度报表(告)、监管统计分析调研考核由统信科负责;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专项统计工作任务材料考核由各监管科室负责,并于年后20日内报统信科。
第十三条 分局对全年积分超过95分的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对于全年积分在60-79分区间的机构,分局将采取约谈、走访督导等监管措施,必要时可要求该机构统计人员跟班学习。
第十五条 对于每半年积分为60分(不含)以下的机构,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实施监管问责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迟报、错报、漏报以及虚报瞒报等造成重大或不良影响的个案,在实行积分管理的同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津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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