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银保监规〔2022〕2号
各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信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市(县)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现将《广西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5日
广西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西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行业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和银行保险分支机构。
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批准设立并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银保监局)及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银行保险分支机构是指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审视声誉风险管理情况、梳理工作机制流程、排查潜在声誉风险,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广西银保监局及辖内各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二章 治理架构
第五条 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领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坚守底线、把稳方向、服务大局,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机构领导班子(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银行保险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声誉风险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应对处置。
银行保险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应及时全面掌握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结合本机构、本地区实际和上级单位要求确定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指导监督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制定重大事项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推进声誉事件应对处置。
对于引发舆论高度关注、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辖区甚至全国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董事会或银行保险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管理资源。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领导班子的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贯彻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执行声誉风险防范和声誉事件处置中与本部门(机构)有关的各项决策,同时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加强与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做好各项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和声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指导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参照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建立与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相适应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制度和流程,落实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自身声誉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在进行重大战略调整、参与重大项目、实施重大金融创新及展业、重大营销活动及媒体推广、披露重要信息、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行政处罚、面临群体性事件、遇到行业规则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容易产生声誉风险的情形时,应充分进行声誉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7*24小时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充分考虑与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及时准确发现和识别声誉风险。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内部报告响应机制,明确报告要求、路径和时限。对涉及本机构的声誉事件,应向广西银保监局及属地监管分局报送舆情报告。涉及本机构的重大声誉事件需在2小时内、一般声誉事件需在24小时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双线报告广西银保监局办公室和对口监管处室。结合事件轻重缓急程度,灵活采取公文系统、电话、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报告并电话确认。报告内容应本着效率优先,简明扼要的原则,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初步核实情况、舆情态势判断、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下一步打算等。
对符合《广西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相关标准的,还应按相应程序同步报送。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根据监管要求增加报告频次。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分级机制,结合本机构实际,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动态调整,分级应对。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声誉风险应对处置,按照声誉事件的不同级别,灵活采取相应措施,可包括:
(一)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主客观原因,分析机构的责任范围;
(二)检视其他经营区域及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
(三)对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控制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范围;
(四)积极主动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通过新闻发布、媒体通气、声明、公告等适当形式,适时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进行整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公开,展现真诚担当的社会形象;
(六)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综合施策消除或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
(七)对恶意损害本机构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声誉事件处置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考核问责,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开展全流程评估工作,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整个声誉事件进行复盘总结,及时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避免同类声誉事件再次发生。在声誉事件平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应对处置及后评估报告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根据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内部管理、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外部关系、消保投诉等方面存在的声誉风险触发因素,持续完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相关内部制度。同时结合重要时点、重要事件、重大变化等开展特定领域、特定范围声誉风险隐患排查,补齐声誉风险管理短板。各银行保险机构每季度末要对本单位下季度声誉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梳理,研判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点,明确工作重点和应对措施,并形成《风险排查研判报告》于每季度末月10日内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每年制定声誉风险情景模拟和应急演练计划,分层级组织开展模拟演练。要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对每次演练设定不同场景和触发事件,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检视本单位应对声誉风险事件特别是极端事件的反应能力和适当程度,并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本机构压力测试体系,在开展各类压力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影响。每年声誉风险情景模拟和应急演练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与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充分研判负面舆情事件社会舆论关切,及时、妥善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防止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根据自身实际和上级单位要求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信息,避免误读误解引发声誉风险。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好声誉资本积累,加强品牌建设,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银行保险分支机构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和本机构实际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
(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排查、教育培训、情景模拟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员工行为管理为抓手,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切实做好声誉风险意识培植,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以机构名义或工作身份开通网络自媒体账号需经本机构授权并向本机构报备,银行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管理运营的网络自媒体账号不得编造或转发各类谣言和虚假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内部工作信息,不得发布或转发损害行业及监管声誉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同业沟通联系和协同合作,相互吸收借鉴经验教训,不恶意诋毁,不借机炒作,积极主动、合理合法推动净化辖内金融舆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声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西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监管体系,机构监管处(科)承担辖区银行业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的日常监管责任,办公室承担归口和协调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西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进行持续监管,每年度办公室牵头对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评价并进行通报。同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与各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挂钩,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对当年评定为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合格的机构,机构监管处(科)应牵头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管意见通报、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广西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
(二)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三)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
(四)声誉事件引发辖区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对于上述情形,除采取风险提示、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广西银行业协会、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可充分运用自身专家资源,积极组织业内专家学者,针对全国及广西辖区的行业重点领域、热点问题和社会关切,通过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形式主动发声解读,答疑释惑,为行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应本机构(系统)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广西辖内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广西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内农合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银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西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评价规则
2.声誉风险管理评价表
附件1
广西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评价规则
为进一步推动广西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提升声誉风险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广西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广西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的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外资银行不参评,但需按季度提交声誉风险隐患排查研判报告。
二、评价框架
声誉风险管理评价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总分120分(含加分项20分),其中制度制定10分、治理架构30分、全流程管理40分、常态化建设40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评价公式为:总分=各项基础分—各项减分+各项加分。总分高于90分(含)为优秀;总分高于80分(含)为合格;总分低于80分(不含)为不合格。
三、评价内容
(一)制度制定(10分)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未制定或不完善的,视情况减1—10分。
(二)治理架构(30分)
1.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未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未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未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的;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未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未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未引领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坚守底线、把稳方向、服务大局,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的,视情况减1—5分。
2.银行保险机构未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未明确机构领导班子(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未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的,视情况减1—5分。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减1—6分。
a.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方面:
董事会未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视情况减1—2分。
监事会未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未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视情况减1—2分。
高级管理层未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未完善工作机制,未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推进声誉事件应对处置不力,视情况减1—2分。
b.银行保险分支机构方面:
领导班子未及时全面掌握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未结合本机构、本地区实际和上级单位要求确定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视情况减1—2分。
未指导监督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视情况减1—2分。
未制定重大事项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推进声誉事件应对处置的,视情况减1—2分。
4.银行保险机构对于引发舆论高度关注、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董事会和银行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未听取专门报告,未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视情况减1—9分。
5.银行保险机构未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未配备相应管理资源,未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未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视情况减1—5分。
(三)全流程管理(40分)
1.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不健全,或声誉风险事前评估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应对预案的,视情况减1—4分。
2.声誉风险监测机制不健全,未建立声誉事件监测台账的,视情况减1—4分。
3.声誉事件内部报告响应机制不健全,涉及本机构的重大声誉事件未在2小时内报送、一般声誉事件未在24小时内报送的,或报告质量较差的,每次减4分,出现3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广西银保监局或各银保监分局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声誉事件应对处置及后评估报告,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报送后续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报告质量较差的,视情况减1—4分。
4.声誉事件分级机制不健全,未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动态调整、分级应对的,视情况减1—4分。
5.声誉风险应对处置机制不健全,涉及本机构的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视情况减1—4分。
6.对涉及本机构的声誉事件应对处置不力,引发主流媒体报道,成为主流网络的热点话题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银行业保险业声誉的,每次减1—4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a.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引发行业风险,相关情况经内部文件或刊物登载,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b.因声誉事件引发挤兑。
c.出现50人次以上群体上访,发生肢体冲突,引发市民围观、打砸,扰乱正常营业秩序。
d.机构高管及工作人员编造、发布各类谣言或虚假信息,擅自发表内部工作信息等造成恶劣影响,有损银行业保险业声誉形象。
e.其他严重情形。
7.声誉事件考核问责不到位,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未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的,视情况减1—4分。
8.全流程评估不到位,未对相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未对整个声誉事件进行复盘总结,未及时查缺补漏、完善制度、规范流程的,视情况减1—4分。
(四)常态化建设(40分)
1.建立常态化季度声誉风险隐患排查研判机制,未按要求完成或未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排查研判报告的,每次减3分。
2.每年至少组织1次声誉风险管理培训,内容需包含声誉风险情景模拟和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开展的,减3分。
3.未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未及时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的,视情况减1—3分。
4.未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未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发布机制,未及时准确公开信息,被误读误解引发声誉风险的,视情况减1—3分。
5.未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未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的,视情况减1—3分。
6.银行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编造或转发各类谣言和虚假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内部工作信息,发布或转发损害行业及监管声誉的言论的,视情况减1—5分。
7.根据广西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部署或本机构工作安排及需要,组织业内专家学者通过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形式进行正面引导的,视内容和效果每次加1—4分,累计最高加10分。
8.积极做好声誉资本积累,在加强品牌建设,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4方面有工作举措的,视内容和效果每方面加1—2.5分,累计最高加10分。
四、评价流程
(一)季度报告
1.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10日内,将下季度声誉风险隐患排查研判报告、季度声誉风险隐患排查研判情况表通过金融专网发送至广西银保监局办公室邮箱(gxyjjbgs@gxcbirc.gov.cn)、相关对口监管处室邮箱或各银保监分局办公室邮箱(其中,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北部湾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保险法人机构、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县)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将报告报送至广西银保监局办公室邮箱和相关对口监管处室邮箱;其它法人银行机构报送至属地监管分局办公室邮箱)。
2.各机构监管处、各分局负责汇总本条线、本辖区机构声誉风险隐患排查研判报告,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送至广西银保监局办公室。
(二)年度评价
1.各银行保险机构于次年1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Word版本及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方式,向广西银保监局相关对口监管处室或属地监管分局报送上年度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和自评表(报送路径同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声誉风险总体状况分析判断、声誉风险治理架构情况、评价规则中其他各评分项目对应工作开展具体情况、本机构开展的其他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和优秀做法等。自评表(详见附件2)应逐项对本机构涉及声誉风险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分,并按照项目逐项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较多可刻录光盘报送)。
2.各银保监分局、各机构监管处室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广西银保监局办公室提交被监管机构上年度《声誉风险管理评价表》(详见附件2)。
3.广西银保监局办公室依据各分局、各机构监管处室提交的《声誉风险管理评价表》核定评分依据,拟定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评价等级,征求各分局、各监管处室意见后,将拟定结果报局务会议审定。
4.广西银保监局办公室依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广西银行业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监管措施
广西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通过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价实施对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
1.声誉事件监测与报告不及时。对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事件迟报、漏报现象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其中:迟报、漏报1次予以风险提示;迟报、漏报2次予以通报;迟报、漏报3次及以上,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通报、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
2.声誉事件应对处置不力。对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事件应对处置不力引发声誉风险事件的,视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报、风险提示、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年度监管
各机构监管处(科)应在年度监管意见中对监管机构上年度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情况予以评价,并提出具体监管意见,评价结果与各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挂钩。对当年评定为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合格的机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将其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附件2
注:1.如第9、12项存在不合格情形,请在该项加减分情况中注明。
2.第21、22项加分项,需单独附报告说明理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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