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银保监规〔2022〕3号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
现将《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银保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以下简称处罚信息)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辖内银行机构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内保险机构指辖内保险公司。外资银行保险机构适用本办法。辖内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深圳银保监局报送本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对处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深圳银保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发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处罚信息系统),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实施系统化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七条 处罚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处罚人姓名、性别、用工身份、证件号码、最高学历、政治面貌、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所在机构层级、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部门、被处罚时岗位及职务、是否具有董(理)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任职文件号、任职时间、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责任认定结果)、处罚种类、处罚时间、处罚期限、解除时间、有关更改信息等内容。报送处罚信息时,应附相关依据材料。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说明详见《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附件1)、《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报送说明》(附件2)。
第八条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或其他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深圳银保监局,并供金融监管部门和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查询。
第九条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掌握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处罚信息,并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报送:
(一)处罚由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银行保险机构报送。
(二)从业人员人事关系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但在辖外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处罚信息由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报送。
(三)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对已离职人员做出处罚的,由做出处罚的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报送。
第十条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罚信息系统完成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知悉、应当知悉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罚信息系统完成报送。
第十一条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变更或者撤销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按照“谁报送谁变更”进行变更登记,填写《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3),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处罚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使用范围、内部程序和保密要求,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的报送、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在报送、使用、管理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瞒报、漏报、迟报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二)擅自下载、打印、传播、泄露或透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三)帮助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四)将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 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保险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5年,无终止日的,保存期限为自处罚作出之日起5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深圳银保监局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报送、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深圳银保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 处罚信息供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与深圳银保监局签订《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附件4)后,方可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七条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招录有深圳银行业保险业从业经历的人员时,应查询其处罚信息。每次查询拟招录人员的处罚信息前,均应要求其签署《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附件5)。
第十八条 深圳银保监局在审查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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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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