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刘莉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其中,你应承担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产品说明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2021年11月16日,该公司开展“迎司庆共富裕鑫相伴创未来”产品说明会,现场出席客户22人,产品说明会课件涉及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和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国寿鑫缘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乐鑫版)。一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以限时“1年365天!只卖1天”为由进行销售误导宣传。二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出现“寿险预定利率”,并与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以折线图形式做比较。三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出现“收益最稳、封闭账户5%、最低保证收益托底”,“固收模式-交三次等两年5%终身收益”误导性宣传语句。该场产品说明会共有4位客户投保,已收保费19.56万元。你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个险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产品说明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
2022年12月7日
被处罚人姓名:刘刚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营销第三专业化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其中,你应承担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产品说明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
2021年11月16日,该公司开展“迎司庆共富裕鑫相伴创未来”产品说明会,现场出席客户22人,产品说明会课件涉及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和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国寿鑫缘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乐鑫版)。一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以限时“1年365天!只卖1天”为由进行销售误导宣传。二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出现“寿险预定利率”,并与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以折线图形式做比较。三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出现“收益最稳、封闭账户5%、最低保证收益托底”,“固收模式-交三次等两年5%终身收益”误导性宣传语句。该场产品说明会共有4位客户投保,已收保费19.56万元。你时任该公司营销第三专业化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产品说明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分局对你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
2022年12月7日
被处罚人姓名:李小瑞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其中,你应承担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行为。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该公司下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前提下,将公司营业场所由五家渠市前进西街67号搬迁至五家渠市十六区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小区综合楼B段-07,并且在未经批准的营业场所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组成员于2021年10月29日前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现场查看营业场所,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同时在两个营业场所分别营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原场所只留一人在前台引导客户前往新职场办理相关业务,楼上的办公室已搬空无人且该职场暖气已停;对未经搬迁许可的新营业场所现场查看发现,职场办公设施齐全、个险部核心业务系统已连通登录,内勤和外勤均在新职场开展办公和培训。
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昌吉银保监分局上报了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营业地址的请示,昌吉银保监分局于2021年12月22日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为五家渠市十六区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小区综合楼B段-07。
你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综合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党委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
2022年12月7日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昌吉市文化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马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产品说明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2021年11月16日,你公司开展“迎司庆共富裕鑫相伴创未来”产品说明会,现场出席客户22人,产品说明会课件涉及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和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国寿鑫缘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乐鑫版)。一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以限时“1年365天!只卖1天”为由进行销售误导宣传。二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出现“寿险预定利率”,并与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以折线图形式做比较。三是产品说明会中使用的课件出现“收益最稳、封闭账户5%、最低保证收益托底”,“固收模式-交三次等两年5%终身收益”误导性宣传语句。该场产品说明会共有4位客户投保,已收保费19.56万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产品说明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二、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行为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下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前提下,将公司营业场所由五家渠市前进西街67号搬迁至五家渠市十六区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小区综合楼B段-07,并且在未经批准的营业场所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组成员于2021年10月29日前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现场查勘营业场所,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同时在两个营业场所分别营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原场所只留一人在前台引导客户前往新职场办理相关业务,楼上的办公室已搬空无人且该职场暖气已停;对未经搬迁许可的新营业场所现场查勘发现,职场办公设施齐全、个险部核心业务系统已联通登录,内勤和外勤均在新职场开展办公和培训。
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昌吉银保监分局上报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昌吉银保监分局于2021年12月22日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为五家渠市十六区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小区综合楼B段-07。你公司对所属分支机构未经许可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事实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党委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
2022年12月7日
安诚财险贵州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41.5万元
太平人寿贵州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合计被罚24万元
国寿财险江苏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50.6万元
大家人寿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合计被罚26万元
博达建宇保险代理公司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3.1万元
永安财险云南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合计被罚24万元
人保财险云南普洱市分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财务资料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14万元
大地财险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虚挂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手续费等多项违规事项被罚45万元
和谐健康保险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资料等被罚60万元
利宝保险山东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合计被罚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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