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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星级评定办法

  • 2022年11月10日
  • 10:09
  • 来源: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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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执业,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协)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接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障和风险管理等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第五条  保险公司通过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星级评定平台(以下简称星级平台),记录销售人员的诚信信息、新单保费业绩和行政监管措施记录,星级平台根据本办法自动评分并产生相应的星级。


第二章  诚信评分规则


第六条  诚信评分上限为12分,下限为-5分。新入行销售人员的诚信初始评分为5分,获得表彰的加分,出现失信行为的扣分。


第七条  加分规则


(一)获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省保协或销售人员所属总公司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所属省级机构表彰的,每次加0.5分。


加分以书面表彰决定为依据。因同一事件获得内部和外部等多个单位表彰时,就高不就低只加一次分。


加分的表彰是指非销售业绩或非增员类表彰。凡与销售业绩或增员类挂钩的指标分值占比高于50%的表彰,均不加分。


(二)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执业每满12个月且未出现失信行为扣分的,加2分。


连续执业期限计算自销售人员执业证书的发证日期起。发生失信扣分的,自星级平台扣分后的次日起计。


(三)加分累积至总分达诚信评分上限12分为止。


第八条  扣分规则


(一)越权行为扣分


越权行为指销售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客户授权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


1.超越客户授权


(1)未经客户授权或超越授权,代替或指使他人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保险合同回执及其他需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署的文件;


(2)未经客户授权或超越授权,代为办理投保、保全、退保、理赔、满期给付、红利领取、保单贷款等手续;


(3)未经客户授权或超越授权,代替或指使他人代替投保人抄录保险风险提示语。


以上行为中,第(1)和(2)项扣7~9分,第(3)项扣4~6分。


2.超越所属保险公司授权


(1)超越所属保险公司授权或保险公司授权终止后,未经保险公司重新授权,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或办理相关事项,使客户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未经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许可,以保险公司人员身份或冒用其他机构及员工名义,违规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或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


(3)未经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许可,采取任何形式私自设立代理网点;


(4)未经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许可或超出授权许可范围,擅自在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上以所属保险公司名义发布不实信息或接受采访,或擅自向各类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5)超出执业登记中列明的业务范围、执业区域等开展保险销售;


(6)擅自以所属保险公司信誉或以其他方式做担保;


(7)未经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许可,擅自以保险公司名义招募保险销售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8)未经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违规制作保险业务宣传材料。


以上行为中,第(1)至(4)项扣7~9分,第(5)和(6)项扣4~6分,第(7)和(8)项扣1~3分。


(二)不当销售扣分


不当销售指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或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1.销售误导


(1)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或以历史较高收益率片面宣传保险产品收益;


(2)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的产品进行销售,或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的销售人员;


(3)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4)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而终止原有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6)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片面对比;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7)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8)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限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或限售;或利用已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不实宣传;


(9)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以上行为中,第(1)至(5)项扣7~9分,第(6)至(9)项扣4~6分。


2.隐瞒重要信息


(1)隐瞒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隐瞒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2)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隐瞒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


(3)隐瞒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隐瞒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4)隐瞒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5)与客户串通隐瞒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或对客户隐瞒保险标的风险状况、隐瞒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因素等行为不制止且不告知保险公司;


(6)唆使或纵容客户隐瞒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以上行为中,第(1)项扣7~9分,第(2)至(5)项扣4~6分,第(6)项扣1~3分。


3.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


(1)利用职务或职业便利,在客户服务和保险销售活动中为其他机构、个人或本人牟取不当利益;


(2)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3)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以上行为中,第(1)和(2)项扣7~9分,第(3)项扣4~6分。


4.伪造资料行为


(1)代客户体检,或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体检,或擅自安排他人顶替客户体检,或伪造、修改客户体检报告;


(2)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或擅自伪造、变更保险合同;


(3)伪造保险公司或客户的公章、印鉴;


(4)伪造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更改客户的真实信息,纵容、唆使、协助客户提供虚假投保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等;


(5)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与整改、对视听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或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6)伪造、变造、转让执业证书。


以上行为中,第(1)至(4)项扣7~9分,第(5)和(6)项扣4~6分。


5.不当竞争


(1)在执业过程中,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销售人员、保险产品,利用保险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


(2)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的方式自我夸大;


(3)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不计成本的低费率或高费用竞争。


以上行为均扣1~3分。


6.其他不当销售


(1)利用职务或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严重干扰、报复投诉客户;


(3)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继续干扰客户。


以上行为中,第(1)和(2)项扣4~6分,第(3)项扣1~3分。


(三)不当业务活动扣分


1.业务活动欺诈


(1)唆使投保人通过退保、部分退保或保单贷款等操作,进行保费套利;


(2)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虚构保险合同或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等手段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通过伪造出勤、培训、会议或业务活动等信息,组织或参与团队套取保险公司相关奖励或经费等利益。


以上行为中,第(1)和(2)项扣7~9分,第(3)项扣4~6分。


2.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指销售人员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销售人员及被招募人员等)隐私。


以上行为扣7~9分。


3.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


指销售人员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谋取非法利益。包括以下3种情形:


(1)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


(2)以“全额退保”“保险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


(3)参与或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或诬告等。


以上行为均扣7~9分。


4.其他不当业务活动行为


(1)唆使、伙同客户或其他人员冲击、围堵保险公司职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2)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非法境外保单;


(3)盗取或恶意毁坏保险公司的重要数据、设备等;


(4)对合作机构的培训、检查、支持或管理未尽到义务,致使合作机构或其销售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客户或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以上行为中,第(1)和(2)项扣7~9分,第(3)项扣4~6分,第(4)项扣1~3分。


(四)违约招募扣分


违约招募指销售人员在进行人员招募及业内流动过程中,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


1.违约招募


(1)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发布虚假招募信息,对保险销售工作内容与委托报酬等进行不实包装或夸大宣传,误导被招募人员;


(2)在招募活动中,冒用保险公司名义或用个人名义向被招募人员收取押金或保证金;


(3)通过攻击或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怂恿、诱导保险销售人员脱离其所属保险公司。


以上行为均扣1~3分。


2.不当签约/离职


(1)签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伪造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保证人信息,隐瞒个人金融违法犯罪记录,代替他人签署保险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未经他人授权代替办理解约手续等;


(2)未按法律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归还所领取的保险单证、公物及所欠款项。


以上行为均扣1~3分。


(五)其他失信行为扣分


1.未按照行业规定要求,完成行业执业培训等相关培训内容;


2.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刑法规定,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罪名的行为;


3.在执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4.其他依据省保协相关自律制度应予报送的行为,或在本办法以上所列各类各款具体情形之外,销售人员违反所属保险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应向省保协报送的执业失信行为。


以上行为中,第1项扣1~3分;第2项扣7~9分;第3项违反法律的行为扣7~9分,违反法规、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扣4~6分;第4项视情况扣1~9分。


(六)原则上按失信行为扣分范围的中值数扣分。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或从重扣分。每次扣分分值为整数。


(七)从轻扣分的情形


1.积极协助调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未给客户或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或在销售人员的协助与配合下,相关损失已挽回。


(八)从重和加重扣分的情形


1.拒不配合或故意干扰调查的;


2.在同一事件中存在多个失信行为,按其中对应较高的扣分层级分值从重扣分;


3.给客户或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可高于对应扣分范围基础上加扣1~3分。


(九)扣分以保险公司导入的信息及失信行为认定材料为依据。


第九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


失信行为由销售人员所属保险公司认定;销售人员已解约的,由行为发生时其所属保险公司认定。


保险公司认定失信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同时充分保障销售人员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诚信信息应在表彰生效或失信行为认定后15日内导入星级平台,行政处罚记录须在处罚生效后15日内导入。


第三章  执业星级评定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的执业星级分为六类: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和无星级。新入行销售人员初始星级为三星级。


第十二条  执业星级评定标准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评定为五星级:


1.诚信评分在10分(不含)~12分(含)之间;


2.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执业5年;离职前为五星级的人员入职新公司再次评级时,在新公司连续执业不低于2年;


3.最近12个月(指从当前日期往前追溯的12个月,下同)无行政监管措施记录;


4.从上年1月起至当前月之间的任意连续12个月的新单保费业绩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评定为四星级:


1.诚信评分在7.5(不含)~12分(含)之间;


2.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执业2年;


3.最近12个月无行政监管措施记录;


4.从上年1月起至当前月之间的任意连续12个月的新单保费业绩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


(三)三星级及以下执业星级的评定:


诚信评分在5分(含)~7.5分(含)之间的,评定为三星级;诚信评分在2.5分(不含)~5分(不含)之间的,评定为二星级;诚信评分在0分(不含)~2.5分(含)之间的,评定为一星级;诚信评分在-5分(含)~0分(含)之间的,评定为无星级。


第十三条  获政府表彰人员的执业星级评定


因表现突出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且最近12个月无行政监管措施记录的,经所属公司推荐(以下简称推荐公司)可直接评定为五星级并赋予诚信评分12分。


上述人员评级后,出现行政监管措施记录、诚信扣分导致诚信评分低于10分,按第十二条标准重新评定执业星级。与推荐公司解约时,执业星级恢复至三星,诚信分数不变。


第十四条  业内流动人员的执业星级调整


四星级、五星级销售人员与所属保险公司解约后,原诚信评分不变,执业星级恢复至三星。


三星级及以下的销售人员在业内流动时,原诚信评分及星级不变。


第四章  执业星级评定的应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销售人员执业星级评定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督导本公司所辖各级机构、各类渠道销售人员执业星级评定所需信息的收集、录入和管理等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并设置一名联系人员与省保协对接工作。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星级平台录入销售人员的执业星级评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执业星级评定信息记录在星级平台生成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  星级平台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粤保协发〔2021〕72号),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息查询使用权限与程序。对授权使用人员进行登记,并要求其定期更换登录密码。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做好交接和密码更换工作。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录用具有保险从业经历的人员前,可通过星级平台查询其此前的从业信息及执业星级,对“二星级”及以下的人员加强关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管理办法(2019年版)》(粤保协发〔2019〕42号)同时废止,《广东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粤保协发〔2017〕77号)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保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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