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22〕19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保险机构、施工企业:
2019年,我厅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下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29号),在全省全面推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住建安责险)。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我省新时期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推行模式
(一)满足以下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我省承保住建安责险,鼓励采取共保模式承保:
1. 设立有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含独立承保机构和共保体承保机构各成员公司,下同)在湖南省设立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省级分公司,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保险许可证》。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水平。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如承保高风险工程或承保施工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工程,其上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共保体承保机构主承保公司满足即可)。
4. 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绩。保险公司有在银保监部门备案并符合我省新时期住建安责险政策要求的保险条款、费率。独立承保机构、共保体主承保公司近五年开展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
5. 具有能够为参保建筑施工项目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事故预防服务的团队和能力。承保机构有完善的住建安责险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制度体系,在承保项目所在市州设有常驻当地的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且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与承保业务量及我省住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要求相匹配。
同时满足以上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应将总公司偿付能力情况、湖南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绩、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设置情况、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等信息报送我厅,我厅每半年根据报送情况在厅官网公布或更新一次相关信息。
(二)我厅将建立承保机构评价机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商业信誉、偿付能力水平、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协同服务等要素指标对承保机构(共保体仅对主承保机构)进行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的,推荐为全省示范性共保体或独立承保机构,评价结果为C级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B级及以上的,我厅将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具体评价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投保,宜选择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承保机构投保住建安责险,鼓励优先选择示范性共保体投保。
二、工作要求
(一)承保机构承保我省住建安责险应依法公平竞争,存在虚假宣传、不足额承保、不按规定的保障范围和费率(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承保、恶意低价竞争、给予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商业贿赂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我厅按湘建建〔2019〕29号第五条(五)有关规定执行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承保机构应严格按照湘建建〔2019〕29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等服务工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如实、及时、完整的将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信息上传至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服务平台。
(三)事故预防费按实收保费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和我省住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明确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标准等,提高服务质量。
涉及跨地区、基础性、行业性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如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协调等等,在省、市州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市州分公司根据业务量多少选派一定数量事故预防服务人员联合办公,统筹组织开展。
涉及投保项目的个性化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如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等等,在各级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各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团队分别组织开展。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建安责险的监管力度,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推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与事故预防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并督促承保机构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事故预防等工作。
(五)2022年9月30日前已经投保住建安责险的工程项目仍由原承保机构(共保体)按国家、湖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拒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按湘建建〔2019〕29号第五条(五)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本通知规定与湘建建〔2019〕29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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