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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庆
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由于对该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差异,产生了大量的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致使保险公司卷入众多民事赔偿案件中,不仅增加了经营成本,而且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负面影响。针对近期中保云南大理各支县公司发生的同类案件,结合处理当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现作出以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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