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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专业吃瓜:法律层面详细解读李亚鹏输掉丽江雪山小镇官司的原因

  • 2022年07月17日
  • 16:5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


近期李亚鹏欠款案经历了再审终审后终于尘埃落定。本案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引发,李亚鹏反复强调自己没有借过钱,那为什么法院要判他还钱呢?他为什么输掉了官司?“令狐冲”创业失败对我们有什么启示?请看文章!


一、案情简介


(一)为合作开发丽江地产项目雪山公司与泰和公司签署保底投资框架协议


2012年1月9日,李亚鹏控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雪山公司)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泰和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完成雪山公司的“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10%的股权。雪山公司要确保泰和公司实际获得的权益不低于1亿元。

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泰和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框架协议签署后泰和公司分3次向雪山公司转账6000万元。


(二)雪山公司控股股东李亚鹏为引入新投资向股东泰和公司签署承诺函


2015年4月,三年开发周期已过,“雪山文苑”项目开发进度缓慢、股价缩水、债务沉重,李亚鹏为吸引新的资本加入,欲向阳光集团转让股份;


为使公司另一股东泰和公司放弃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李亚鹏等雪山公司的其他股东李亚炜、李一兵向泰和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向泰和公司支付《框架协议》中约定的4000万元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担保。


后泰和公司向李亚鹏数次发送催款律师函,李亚鹏回复正在积极设法筹集资金,计划分期分批支付等。


(三)泰和公司要求李亚鹏、李亚炜等支付4000万起诉至法院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5年年底,因到期李亚鹏未履行还款承诺,泰和公司即将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及中书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泰和公司支付欠款4000万元及利息。


本案历经李亚鹏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再审一审和再审二审,近期北京三中院做出再审终审判决。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


雪山公司的股东李亚鹏等人向公司另一股东泰和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有效?


泰和公司认为:该《承诺函》属于李亚鹏等人向泰和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应为有效。


李亚鹏方认为:


1、《承诺函》系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雪山公司向泰和公司承诺的4000万元保底收益的保证;


2、《承诺函》系受泰和公司敲诈胁迫签署,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框架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各方于2012年1月9日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开发周期届满,泰和公司先行收回固定收益4000万元,该合同性质为为投资保底合同。


2、《承诺函》与《框架协议》的关系:《承诺函》的内容涉及《框架协议》中4000万元到期债权的执行。因《承诺函》签署时间在后,对于返还4000万元的主体及返还期限,均应以《承诺函》为准。


因《承诺函》并无对到期债权担保的表述,而是直接写明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支付该4000万元,同时写明了支付时间,故《承诺函》性质并非保证而是对承担债务的承诺。


3、4000万元固定收益条款效力问题:《框架协议》和《承诺函》所涉4000万元固定收益的内容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固定收益条款有效。泰和公司主张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承担给付责任,不损害雪山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权益,亦不会出现雪山公司原注册资金减少的情况,即不存在泰和公司从雪山公司抽逃资金的情况。


4、签署《承诺函》时是否存在胁迫:李亚鹏方主张的受胁迫签署承诺函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


最终判决:


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分析: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对赌股权转让转化为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本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股东保底收益法律关系,如果按各方最初签订的框架协议,合同双方应为雪山公司和泰和公司;案件的原被告也应为这两个公司;


后因为股东之间的一系列操作,由于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成功地将两个公司之间的对赌法律关系演化为雪山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泰和公司在起诉时,并未像通常的此类股权纠纷案件的操作,把股权涉及的雪山公司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及保全的被申请人,而是只列了雪山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可以说操作非常规范。


(二)股权转让中的固定收益条款的效力分析:对赌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的框架协议中,约定了雪山公司要保证泰和公司在3年期满要获得4000万的固定收益。


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保证一方的固定收益,按说出资就有风险,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1、什么是对赌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保证一方固定收益的约定,俗称“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的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2、签署对赌协议的主体有哪些?


与投资方对赌的主体有:(1)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2)目标公司;(3)目标公司股东与目标公司。


3、对赌协议有效吗?


答案是肯定的。


九民会议纪要第二章第5条就规定: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也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起诉承担补偿义务,不一定能获得支持。


本案中,2012年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的是目标公司与股东泰和公司之间的对赌,如果仅根据框架协议起诉,因为公司并无盈利,会涉及泰和公司抽逃出资问题,很难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三)此案的其他问题:泰和公司在入坑后的自救操作非常具有教科书级别的借鉴意义


本案作为诉讼的双方,可圈可点的是泰和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可以作为不当投资后成功自救的典范,具有教课书级别的示范意义;反观李亚鹏方的操作,就显得非常不专业,没有有效地保护自身权利。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2012年泰和公司出于对雪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亚鹏的信任,与雪山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约定了对赌条款。该对赌协议条款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仅仅根据该框架协议,泰和公司在后很难主张权利,要求雪山公司给付4000万。


因为当时雪山公司实际是没有盈利的,如果泰和公司主张雪山公司给付4000万,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5条的规定,要么触及了抽逃出资,要么因雪山公司未盈利无法分红。


也就是虽约定有效,但其实起诉打官司是无法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


好在泰和公司在发现投资入坑以后,抓住了2015年李亚鹏急于再次融资的时机,在李亚鹏方要求泰和公司放弃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时候,要求李亚鹏、李亚炜签署了还款《承诺函》,成功将对赌协议的履行义务主体,由雪山公司变更为了股东李亚鹏、李亚炜,为后续向二人主张权利,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事实最终也证明,此波自救操作非常有效,泰和公司的主张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虽然现在判决能否最终履行还是未知数,毕竟李亚鹏也是名人,如果不履行判决,将被限高消费,应该说从李身上要回钱的可能,要比从雪山公司的烂尾项目上要回钱的可能性大多了。泰和公司离成功从坑里爬出来距离不远了。


反观李亚鹏在其中的一系列操作,就显得不够专业和谨慎。在签署《承诺函》时,没有慎重评估其中的风险;为了引入投资,什么的卖国、卑微的条款都可以承诺,导致后来一步错步步错,越来越被动。


(四)反言受胁迫签署协议的主张:非常难以举证


本案中,李亚鹏方就主张,签署承诺函系在引入投资的关键时刻,为了让泰和公司放弃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泰和公司趁人之危,敲诈逼迫自己签署了《承诺函》。


法院并未认可此种说法,因为打官司“谁主张,谁举证”,李亚鹏方并无证据证明此种说法,而且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签署协议的一年之内主张撤销协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反言案件很多,也就是双方签署过协议,过后一方反悔,主张签署协议系被迫等等。


那么此种主张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司法实践中,反悔方想证明被胁迫签署协议,难度极高,因为很难举证。除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采取了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否则很难证明己方系受胁迫。


所以此类反言案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能性极低。


(五)本案中的财产保全问题:保全的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本案中,泰和公司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法院冻结了李亚鹏持有的雪山公司的股权。


因本案泰和公司起诉的被告是雪山公司的股东李亚鹏、李亚炜等人,并未将目标公司雪山公司列为案件的被告,保全的也是股东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因此不存在保全错误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公司股东之间产生此类的股权合同纠纷和争议,股东起诉时,经常会将目标公司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的财产。


此种操作,公司在案件中通常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会经常引发保全错误的风险。


本案的操作,就严格遵循了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没有扩大战火,将雪山公司列为案件被告,并保全雪山公司的财产。


三、本案启示:商业操作要重信誉守承诺


现在是商业社会,签署协议要慎重,签署后反言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所以提示我们,签署任何协议都要慎重仔细全面评估风险,不能指望签署后再去法院推翻。


四、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再53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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