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银保信公司、中保投资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
为深入推进保险业标准化改革,确保“十四五”期间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有序推进,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四五”规划
标准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是保险业基础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标准化是促进保险业有效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的重要保障。“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奠定新时代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回顾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回顾
“十三五”期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服务大局、立足长远,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保险业科学谋划、多措并举,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不断强化保险标准化工作,保险标准化工作机制日趋完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标准化意识不断提升,实施成效显著。政府部门发布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8项,市场自主公开保险团体标准48项,覆盖保险业务、客户服务、信息技术、数据交换等诸多领域,标准化的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地位显著增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保险业的高度肯定,为支持保险业发展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1.标准对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凸显。积极开展保险业核心业务、重要服务和关键技术领域基础标准建设,《保险术语》于2018年成为保险业第一个国家标准,是保险行业内部沟通和外部交流的规范性、通用性语言,对保险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产险单证》《财产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人身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等标准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条款、格式、数据作出通用约定,增强了保险业务的规范性,促进了保险数据要素的运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规范》纳入国家标准立项,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2.标准支持保险业服务社会民生的作用不断加强。针对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发布《电子保单业务规范》《基于遥感技术的农业保险精确承保和快速理赔规范》《保险业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等标准,对提升保险效率、降低保险成本、便利保险消费者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健康保险领域标准建设,加大信息技术及基础设施领域标准建设力度,加强客户服务和消费者保护等领域标准供给。截至“十三五”末期,在建国家标准3项,在建行业标准35项,为保险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
3.保险业多层次标准体系协同发展。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与技术创新趋势,建立更加符合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标准体系,形成政府标准、市场标准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制定了一批满足市场需求、快速响应技术创新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在积极采用现有保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和业务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一批保险公司成为企业标准“领跑者”。
4.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机制日趋完善。为规范保险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制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细化明确了保险范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批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对保险标准化工作涉及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规范和要求,推动标准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优化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险分委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结构,完善保险分委会章程,开展新一届保险分委会换届工作,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5.保险业标准化意识大幅提升。保险业对标准化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培训,全行业“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氛围已经初步形成。通过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加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开展培训宣传等形式,多措并举推动保险标准贯彻实施,拓展了保险标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在保证保险产品质量、规范保险管理服务、提升保险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看,“十三五”期间保险行业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但与保险业日益增长的标准化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业发展催生标准新需求,标准供给有一定的滞后;二是标准体系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三是部分标准修订效率较低,标龄过长,与实际工作脱节;四是标准实施监督及信息反馈机制尚不完善;五是整体标准化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二)面临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并存。立足新发展阶段,保险业标准化工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撑和保障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聚焦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重大任务,以高质量标准服务和支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1.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保险业标准化工作要深刻把握保险业贯彻新发展理念带来的新变化,以标准化引领和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推动建立保险业内外部协调发展的良好生态,助力保险业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推动保险业制度型开放,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保险业共享发展。
2.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保险业提出新要求,也对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提出新目标。保险业标准化要深刻把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支持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保险业加大供给能力、优化供给结构,提供更加丰富的保险产品、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扩大普惠型保险覆盖范围,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快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
3.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防范风险是保险业永恒的主题。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内外部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行业自身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问题逐步凸显,部分重点公司、重点领域面临的困难与风险不容忽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需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全面、主动、长期的风险管理模式。保险标准化工作要紧密围绕防控风险这一主题,积极服务监管,着力促进风险管理体系的规范化、风险信息共享交换的便利化、风险识别评估预警的智能化,促进保险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4.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需要。数字化转型是保险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保险业在治理、文化、业务、技术等方面面临着全方位改革与创新的挑战。保险业既要主动抓住数字化转型带来的重大机遇,也要面对保险业务价值链重塑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发挥标准的作用,用标准引领和规范创新,用标准畅通和加强协作,用标准沉淀和共享成果,促进数字化转型发挥更大效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重大任务,创新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机制,优化保险业标准体系架构,增强保险业标准化治理效能,以高标准助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驱动。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和改革要求,创新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机制,构建政府与市场并重的保险业标准供给模式,建立标准需求和标准供给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优化保险业标准化组织架构和组织方式,完善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流程,提升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效率,保障标准质量。
2.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人民群众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聚焦保险业发展改革战略目标和重要任务,增强保险标准需求获取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加强急需紧缺标准、支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公益性标准研制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标准体系,实现保险标准化发展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3.坚持开放共享。对标国际高标准,推动保险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提升保险标准化参与者的多样性,增强保险标准化工作活力,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应用实施,使标准成为行业经验成果共享的重要载体。
4.坚持统筹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和全局筹划,推动保险标准与保险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理顺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关系,兼顾发展和安全,助力防控金融风险。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保险标准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标准化组织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显著提升,保险标准体系结构优化健全。保险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标准化普及推广效果良好,标准实施成效显著。保险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和素养显著提升。保险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增强,支撑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基础更加坚实。具体目标包括:
1.保险标准体系更加优化健全。建立结构清晰、覆盖全面、效用突出的保险标准体系,形成保险标准体系动态优化的工作模式。保险标准化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和市场并重的保险标准供给体系完全建立,形成覆盖保险各领域的标准化专业工作组和专家队伍,实现标准需求和供给的良性互动。
2.保险标准供给进一步加大。在保险业核心业务、重要服务和关键技术领域加大标准制定力度,保险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显著提升,强化保险标准对法律法规的衔接支持。
3.保险标准的应用成效更加显著。推动建设保险业标准化示范机构,积极培育保险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一批标准实施的典型经验得到总结和推广。
4.保险业标准化意识显著增强。加强保险标准宣传推广,建立保险标准培训机制,培养一批保险标准化专家,保险业从业人员学标准、用标准、做标准的意识显著增强。
5.保险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推进。保险标准化国际交流渠道进一步拓展,国内保险标准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衔接更加紧密。
三、标准化助力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
(六)推动农业保险标准建设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支持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动态开展农业保险标准需求调查和项目规划,规范农业保险服务流程,针对农业保险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与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的特点,结合物联网、遥感、北斗导航、无人机等技术应用,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提升保险服务“三农”质效。
(七)促进科技保险和知识产权保险标准供给
加强科技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领域的标准研究,促进科技、专利和保险的衔接,助力保险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保险标准和科技标准的衔接,以标准化为科技保险和知识产权保险在风险计量、产品设计、损失估量等领域提供参考,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八)加快完善绿色保险相关标准建设
助力保险业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支持保险业探索开发环境气候领域等创新性绿色保险产品,加快研究服务新能源发展、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业务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标准,有效衔接各类环境权益市场相关标准。探索绿色保险统计、保险资金绿色运用、绿色保险业务评价等标准建设,更好推动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九)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标准化建设
制定保险资管产品的要素标准、产品分类标准,促进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行业资管业务统一标准。夯实保险资管数据基础,推动业务数据、风险数据、信息披露等领域标准化。统筹建立保险资管统计标准。建设资管标准人才队伍,强化保险资管标准化能力。
四、标准化支持保险业服务社会民生
(十)加强养老和健康保险领域标准建设
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制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保险机构开发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规范行业共用的与医疗、疾病、意外相关的分类、代码、术语、数据交换格式标准,支持保险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推动健康管理、长期护理、养老服务的标准化,促进保险和民政养老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制定商业保险与医疗、社保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标准,促进普惠型保险的健康发展。
(十一)推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领域标准建设
积极开展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领域的标准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在污染治理、安全生产、校园安全、医疗纠纷、建筑质量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领域发挥辅助社会治理的作用,与环境、卫生、教育、应急等领域标准化组织加强协作,加强保险标准与相关领域标准的联动。
(十二)加强巨灾保险标准建设
制定巨灾分类和巨灾保险产品规范,推进共保体、政保合作、巨灾债券等巨灾保险机制标准建设,统筹制定巨灾风险责任累积管理和单一标的责任累积管理标准,增强再保险市场机构间的服务水平,优化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应对巨灾的社会保障能力。
五、标准化提升保险业风险管控能力
(十三)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监管支持能力建设
以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为主线,统筹研究加强保险业风险监管相关标准,推动保险业风险监管的基础数据标准建设,完善保险业监管数据体系建设,加强数字监管、智慧监管能力建设,推进保险业风险监管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
(十四)推动保险业风险管理标准化建设
开展保险业风险管理标准体系研究,推动保险业风险管理术语、数据、指标、分类等基础标准建设。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和国际标准,提炼探索行业风险管理通用参考框架,规范风险管理流程,加强数据和经验模型共享,促进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十五)加强保险反欺诈标准建设
制定针对不同欺诈手段的检测技术规范,增强快速检测能力,减少欺诈造成的损失。制定反欺诈模型描述规范,促进反欺诈模型在行业共享使用、共同训练,提升模型的精准性和智能性,增强欺诈识别能力。促进行业对欺诈事件相关信息和数据的积累、共享,增强行业欺诈预警及响应能力,遏制组团骗保、恶意退保等欺诈行为。
(十六)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建设
研究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体系。配合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双录”等监管要求,制定细化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障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制定保险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保险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保险消费投诉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围绕保险消费者教育制定相关标准,促进消费者了解保险知识,树立正确保险意识,科学理性选择保险。
六、标准化促进保险业数字化转型
(十七)加大保险科技技术标准供给
在保险科技领域加强行业标准供给,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服务、区块链、下一代互联网、智慧健康、物联网等领域制定相关应用标准,以标准凝聚行业共识、积累行业经验、规范引领保险科技创新。加强跨行业生态标准建设,促进保险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合作机构、数据服务提供商、其他行业产业合作,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同步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领域行业标准建设,兼顾发展和安全。推动信息科技基础能力标准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十八)推动保险中介行业标准化工作
研究制定保险中介业务数据和信息交互标准,促进中介业务数据质量提升,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间的业务信息交互。推动金融领域各类机构、人员、产品及业务标准在保险中介行业落地应用、规范实施。
(十九)加强保险业基础通用标准建设
进一步规范保险单证中的术语、表述和格式,扩展保险单证电子化标准,规范客户数据定义和格式。研究制定保险投保、核保、理赔、服务等重要业务流程规范及流程数据标准。制定保险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拓展保险业数据和信息交换技术标准,促进数据的安全保护和交流共享。
七、优化保险标准化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保险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
优化保险分委会构成,加强保险分委会秘书处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运行效率。建立专项工作组,提升标准制定效率,增强标准制定的专业性,加大标准供给能力。建立保险业标准化人才队伍以及保险标准化专家库。不断完善保险分委会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保险业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推进行业标准公开,全面提升保险业标准化信息服务能力。
(二十一)完善保险标准化工作机制
修订完善《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优化保险标准制定修订全周期流程,提升标准制修订和审批效率,提升标准质量。建立保险业标准监督评估体系,建立标准质量监督考核机制,制定保险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细则,组织对重要标准实施情况追溯、监督和纠错,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建立标准实施与标准建设的互动反馈机制。
(二十二)推动保险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充分考虑行业发展新趋势新方向,动态优化保险业标准体系框架,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布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保险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保险业标准间的协调性,提高与其他相关产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衔接度,加强保险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加大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力度,鼓励企业制定严于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
(二十三)推动保险标准落地实施
加大保险标准宣贯力度,重要标准发布后编制实施方案和释义,利用媒体、网络、会议等平台,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培训、研讨和解读,推进行业标准公开。对涉及行业公共利益、关系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标准,通过政策引导、示范试点、实施效果评估、监督纠错等方式,积极推动标准落地。增强标准对监管的支持能力,促进标准实施与行业监管的联动。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利用行业自律等手段,推动标准应用。发挥保险机构主体作用,鼓励保险机构积极采用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大力推动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实。
(二十四)夯实保险标准化理论和工作基础
深入开展标准化理论与应用研究,加强标准化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从制度环境、发展战略、运行规律、实施模式、作用机理、组成要素、质量评估等方面,开展保险标准化基础理论和通用方法研究。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标准化管理部门,促进保险基础研究、标准制定、应用实施的协调互动。引导鼓励科研院所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标准化研究和标准建设。
(二十五)持续推进保险标准国际化
研究制定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策略,确定参与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和可行路径。在互联网保险等我国优势领域、再保险等跨国业务领域,积极研究将我国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的可能性。加强国际标准跟踪研究,积极参与保险领域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保险机构进一步增强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保险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保险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将保险标准化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加快推进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保险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十七)加强资源保障
推动各保险机构加强资源保障力度,强化保险标准资源保障,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大对规划落实的经费投入,重点支持工作机制创新、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标准研制、标准宣贯实施、标准化试点建设等内容。
(二十八)加强人才培养
加大标准化培训力度,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水平。完善保险标准化培训机制,加强行业标准化学习交流,研发设置保险标准化课程,推广普及保险标准化知识。
(二十九)加强监督评估
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做好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确保规划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培育标准化示范单位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对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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