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2号(财税金融类114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性保险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抓手,更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对于提高社会、科技、农业等领域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商业保险的建议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农业农村、财政、水利、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各方对项目建设内容、标准、投入要求等存在明显差别,个别项目难以集中整合、统一规划。部分项目存在设施工程质量不高问题,导致部分农田水利设施无法使用,不能有效发挥水利设施“涝时能排水、旱时能浇地”的应有作用。有的项目存在重建轻管问题,后期管护重视程度不够,管护主体及职责不够明确,长效管护措施不够完善,限制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作用的发挥。20世纪80年代初,工程保险被引入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步较晚。银保监会高度重视探索保险机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应用,近年来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试点,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2020年,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明确允许试点县市区在省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保险费。您所提出的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商业保险的建议很有意义,但根据财政部门反馈,从试点情况看,该类险种总体上仍处于研究摸索阶段,有关风险责任、损失概率、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数据积累仍然有限,实践中操作经验相对不足,能否长期可持续发展尚存不确定性,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尚不成熟,难以依靠财政补贴解决所有问题,且需要考虑补贴加大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二、关于保险公司参与项目工程监理的建议
2019年,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且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求在竣工验收等阶段,应当完成包括监理单位在内的四方验收后,方可申请验收,并要求验收后在项目区树立公示牌和标志,将监理单位等信息向公众进行公示。将保险公司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更有利于提高项目质量。农田建设项目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程,本身具有公益性,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管护和赔偿机制不健全,极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舆论事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引入保险保障服务,不仅对建设过程及后续风险进行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作用,全程介入施工过程风险管理,基于合同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开展质量风险管理工作,协助委托单位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事前评估+事中预防+事后赔偿”三位一体的功能和作用,这种做法可以提升工程质量的监管水平。
三、关于合理确定保险年限的建议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修期(质量保证金留置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与缺陷责任期之间存在较大空档期,在现行缺乏有效制约手段或赔偿机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维护保修责任无法得到落实。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实现了建设工程保险期内的质量保障,有利于后期维护保修工作的开展。目前,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地区结合当地政府要求探索开展的试点保险期限为10年。今后工作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指导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保险期限。
四、关于分清修复责任的建议
分清修复责任,更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承保工作的积极性。目前,保险的保障责任一般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如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等。另外,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建设工程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目前,农业农村部也在研究制定高标准农田管护政策措施,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积极探索“网格化”“田长制”“田保姆”等建后管护模式,引导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充分调动受益主体参与工程管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开展相关探索,积累经验。同时,结合试点情况、保险发展状况和各级财政能力,统筹研究支持政策。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银保监会财险部
010-66286960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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