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部函〔2021〕32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问题。一是长险短做问题。如,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二是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信泰人寿报送的8款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将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症状体征作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体征无客观判定标准。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与名称、精算报告不一致或表述不清。如,三峡人寿、泰康人寿报送的2款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仅含“恶性肿瘤-重度”,与产品名称不符。阳光人寿报送的4款两全保险,条款和精算报告表述不一致。平安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中混淆“恶性肿瘤”和“恶性肿瘤-重度”。二是条款表述不严谨。如,大家养老的某疾病保险,条款中存在免责约定未区分是否由意外伤害导致的情况。三是条款表述易引起误解。如,人保寿险某医疗保险,条款中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直接引用相关监管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隐患。平安健康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中的健康优选因子存在混淆费率确定因素与费率浮动的风险。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产品费率厘定不合理。如,昆仑健康报送的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为保障糖尿病并发症,但对身体健康者和糖尿病患者使用统一费率。平安养老报送的某医疗保险,0-50岁使用统一费率。
(四)精算假设问题。产品精算报告中的利润测试不全面。如,中邮人寿报送的某年金保险、某终身寿险和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假设未体现相关业务结构假设数据。珠江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利润测试只选取单个模型点,未考虑业务结构影响。
二、短期健康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保险公司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监管规定理解不充分、执行不彻底,存在产品开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如,三峡人寿、和谐健康报送的4款短期健康保险、弘康人寿报送的某医疗意外保险,条款中关于不保证续保的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隐患。
三、工作要求
近年来,针对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发和管理中的问题,我会已向行业多次印发通报,并于今年年初公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大部分公司报备产品合规性有所提高,低级错误显著减少,但仍有部分公司把关不严,报备产品存在“负面清单”中的问题,新旧重疾定义切换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短期健康保险条款中仍存在表述不合规等问题。
下一步,我会将持续加大产品核查力度,常规核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并着力针对报备产品违反“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我会还将通过政策引导等多种形式,压实公司产品开发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公司切实提高产品开发管理能力,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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