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北京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的具体条件,引导保险机构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开展业务,促进北京农业保险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经营实际,对北京农业保险经营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区级分支机构具体经营条件,需要向监管机关报告的有关材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除重申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要求外,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是明确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的具体条件,从制度建设、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办公设施及服务网络搭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强调保险机构在北京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须符合北京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化工作要求,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是引导保险机构坚持“适度竞争、稳步推进、创新发展”经营原则,允许新开办业务的保险机构首年在北京辖内选取1-2个服务能力较强的区级分支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扩大经营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在贫困、低收入地区投入,积极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业务,加强新型技术运用,促进北京农业保险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农业保险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细化区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要求,明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内设部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区级分支机构经营条件,同时应在保险标的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提供落地服务。北京银保监局将适时组织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加强动态监管。同时,为全面排查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北京银保监局要求于《通知》下发后,相关保险机构应就是否具备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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