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车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地区车险兼业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点从提升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能力、压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进一步要求,形成对车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合力。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保险兼业代理渠道是保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2019年底,北京地区共有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2583家,其中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463家。在京保险公司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27.6亿元,其中人身险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47.9亿元,占其全部业务的35%,绝大部分由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财产险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79.7亿元,占其全部业务的34.1%,90%以上为车险业务。非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是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主渠道,业务占比近六成。
长期以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恶性竞争、捆绑销售、销售误导、协助无资质机构开展业务等诸多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多、类型广、规模不一,小、散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普遍不足;二是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缺失、责任不清、能力不足,存在保险公司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问题;三是监管制度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手段和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同时,银保监会也于近期印发《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中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信息系统对接、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等一系列要求。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作为车险销售的主渠道,加快推进其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对于解决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突出问题、保障车险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思路和亮点是什么?
《通知》主要围绕以下思路制定:一是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紧紧围绕车险兼业代理行为的核心环节,从管住人、管住资金、管住业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保险公司对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规性管理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主体,解决“谁都用、谁都不管”的问题。同时,对保险公司管理能力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保险公司有能力履职尽责。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并加强自律管理,形成保险公司管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行业协会管保险公司履职尽责、监管部门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齐抓共管”新格局。四是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确保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则通过信息技术管控落地生根。
《通知》的亮点体现在三个“实”:一是管理责任落在实处。建立主报告保险公司机制,由主报告保险公司对合作的兼业代理机构日常合规性管理负主要责任,其他保险公司应根据主报告保险公司评估评价情况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慎合作。二是管理方式落在实处。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将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规性管理责任通过自律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加强保险公司履职尽责管理。三是管理手段落在实处。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息系统,支持和帮助保险公司加强合规管理,同时督促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有效发挥系统管控作用。
三、《通知》对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了哪些合规要求?
《通知》围绕车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活动的关键环节,着重强调三方面合规要求: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要求,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企业,其销售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销售人员未经登记不得开展代理业务活动,不得脱离机构的主营业务场所开展代理业务活动。二是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应当确保安全、清晰、明确,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设立佣金结算专用账户并依法依规结算佣金,投保人保费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三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四、主报告保险公司机制下如何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
《通知》针对当前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一对多”的合作现状,区分并细化明确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和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首先,对于主报告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了其在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合规性管理、年度风险合规评估以及代办许可证和人员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来看,保险公司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应当客观、全面评估其风险合规情况后签约,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合作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了解和掌握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模式和经营活动等,检查、纠正兼业代理机构行为,按年度评估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情况。其次,在充分借鉴主报告保险公司的风险合规评估意见基础上,其他保险公司可以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关系,负责与本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合规性管理工作。
五、《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中介渠道管理能力?
结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精神,《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要求。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建立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主报告保险公司还应当单独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匹配其管理职责。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应配备专门的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确保管理兼业代理机构情况与保险公司管理力量相匹配。三是明确保险公司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记录和数据报送要求,为发挥非现场监管作用奠定基础。
六、如何发挥好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通知》明确,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设行业信息系统,负责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合规性管理履职情况登记报告管理等事宜。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针对委托代理关系登记管理、主报告保险公司能力评估和履职评价、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评价等制定相关自律规则,督促保险公司选择依法合规经营的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合作,不断压实主报告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责任。
在建设好行业信息系统基础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为社会公众提供销售机构资格、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委托代理情况等信息的便利化查询途径,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通知》的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是什么?
《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及相关财产险公司,不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同时,在京兼营其他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公司专属代理门店和有关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实际参照主报告保险公司机制、行业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执行。
鉴于《通知》下发后,各保险公司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需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系统、修订相关管理制度、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等,特设定一定时间过渡期,《通知》将自202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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