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吴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 2020年09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吉06民终15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2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负责人: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任XX,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吴XX原审诉称:2014年7月16日,吴XX的车辆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5年6月23日,涉案车辆在六道江选矿厂卸货时发生事故,致使涉案车辆全损,经某保险公司现场勘察,认定达到全损状态,并出具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事故车辆理赔协议,仅赔付10560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现吴XX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款30万元。后增加主张施救费45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某保险公司原审辩称:对吴XX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吴XX诉讼请求数额明显过高,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价格确定。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吴XX车辆全损后的实际价值应当为30万元,减折旧金额为108300元(折旧金额等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30万元乘以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71个月乘以折旧率0.90%=108300元)。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机动车损失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某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施救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吴XX所有的吉FXXX33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从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某保险公司以新车购置价”30万元为基准向吴XX收取了各类险种的保险费,合计费用为19656.5元,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吴XX车辆发生事故,白山市元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施救,吴XX支出费用4500元。后经某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推定全损,拟定一份《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事故车辆理赔协议》,确定理赔金额为105600元,但吴XX不同意致双方未能签署该协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并附折旧率表,客车出租的月折旧率为1.1%,其他用途的月折旧率为0.9%;微型载货汽车出租的月折旧率为1.1%,其他用途的月折旧率为1.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出租的月折旧率为1.1%,其他用途的月折旧率为1.1%;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出租的月折旧率为1.4%,其他用途的月折旧率为1.4%;其他车辆出租的月折旧率为1.1%,其他用途的月折旧率为0.9%)。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X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率。(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X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另查明,涉案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于2009年7月8日出厂。
原审法院认为:吴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吴XX投保时应已对车辆状况进行充分检验和评估,方能达成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共识,并以此为依据收取保险费。根据某保险公司自认,涉案车辆被推定为已达全损状态,其未就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否存在差异进行抗辩或提供证据,故将合同载明的、为收取保险费基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保险价值。但吴XX投保于2014年7月,事故发生在2015年6月,此期间内的折旧金额为2.97万元(30万X11个月X0.9%)应予扣除。另吴XX支出的施救费用4500元确因本次事故抢救被保险车辆而发生,某保险公司亦应赔付。赔付数额共计27.48(30万元-2.97万元0.45万元)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吴XX保险金和车辆施救费用共计27.48万元;吉FXXX33号车辆归被告某保险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XX承担23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2668元。”
上诉人诉称
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保险公司与吴XX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所以,本案涉案车辆应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108300元(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30万元X涉案车辆已使用月数71个月X折旧率0.90%)。故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吴XX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望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保单记载机动车损失保险(A)保险金额/责任限额30万元不是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吴XX签字的投保人声明的内容并不能充分证明已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赔偿处理部分第二十七条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赔偿方式内容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吴XX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且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责任限额30万元为标准收取保险费,亦未以超额保险退还相应保费,可视为某保险公司认可以新车购置价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标准,根据公平原则,30万元应视为涉案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因事故发生时已距保险合同签订有11个月,故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将此期间车辆的折旧金额扣除。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郭惠靖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勇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