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于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吉08民终27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0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2621783—8。
负责人:王X甲,该公司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常XX,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王X乙,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常XX,被上诉人于XX及委托代理人王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镇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9月29日,于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单,被保险人为于XX;保险车辆为吉GXXX11号小型轿车;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乘客)、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率特约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同时投保了交强险。2015年7月30日18时50分,于春凤驾驶吉GXXX11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水泥制品厂库内行驶时,与于XX停放的叉车相撞,造成于XX所有的吉GXXX11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镇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春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XX花费车辆修理等费用210895元。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镇赉县人民法院认为:一、本案立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庭审查明,该案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故予以变更。
二、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于春凤未按照规定,对驾驶证进行审验,不具备驾驶资格。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于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不负责赔偿责任。但是于XX称其没有看到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后,原告如约交付保费,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出险,被告应承担理赔责任。被告以于春凤没有按期审验驾驶证为由,依据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提出抗辩,不同意赔付,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交予于XX,且于XX签名确认的投保单上并没有保险条款,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对于XX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抗辩主张没有证据佐证,且有关驾驶证审验的规定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于XX车辆损失210895元。
案件受理费4463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归纳起来有二点:一、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提供了保险单以及对应的保险条款,并就条款内容向被上诉人做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有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为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上诉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因此,本案上诉人拒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情形,依法无需向投保人做明确说明即生效。原审判决认为有关驾驶证审验的规定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根据。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被上诉人在投保单上签字,该投保单载明已对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故应认定上诉人已经将免责条款向被上诉人做了明确说明。但是,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允许的驾驶员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驾驶资格,因于××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2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9日,其驾驶证副页虽记录自2015年8月27日起恢复驾驶资格,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驾驶资格。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446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照斌
代理审判员戴红娟
代理审判员刘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陈丽美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