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苏08民终2945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二审 民事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6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负责人:陶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涟水县工业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长安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人寿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波伦公司),原审第三人张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被上诉人波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原审第三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系意外事故,故上诉人长安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人寿财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事故车辆属于特种车辆,驾驶员驾驶该特种车辆但没有驾驶资质,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人寿财保公司应予以免责。2、一审判决未对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认定,本案中工地的承包方和伤者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3、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波伦公司辩称,对于长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保险车辆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为特殊作业,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本案事故发生在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应参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长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长安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人寿财保的上诉请求,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时波伦公司已经提交了有关证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XX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波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长安保险公司、人寿财保公司给付波伦公司保险金45562.93元;2、长安保险公司、人寿财保公司给付张XX保险金102418.65元及鉴定费2181元,合计104599.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张XX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问题,涟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张XX在工地做工时被波伦公司车辆的泵管打到的事实,且生效的(2014)涟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对这一事实也予以了认可,同时也证实了波伦公司对此次事故不具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对于张XX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事发时张XX在红太阳加油站工地二楼做工,且生效的(2014)涟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定张XX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因而张XX的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波伦公司车辆致张XX受伤,长安保险公司及人寿财险公司应在各自的责任限额依法对第三人张XX进行赔偿。张XX受伤后,波伦公司已垫付了医疗费用45562.93元,故波伦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给付波伦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即长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波伦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人寿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付波伦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5562.93元。人寿财险公司辩称要求扣除15%的医保外用药,但并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对于张XX的医疗费9983.5(已扣除45562.93元),护理费288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16937.75元,残疾赔偿金65257.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长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XX护理费2880元,误工费16937.75元,残疾赔偿金65257.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90575.15元。人寿财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张XX医疗费9983.5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合计11843.5元。对于张XX因鉴定伤残等级,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间所花去的鉴定费用2181元,因该费用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张XX的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故长安保险公司、人寿财保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由长安保险公司、人寿财保公司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给付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35562.93元。二、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给付张XX赔偿款91665.65元、1293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49元,甲保险公司负担1101元,乙保险公司负担550元。
二审中,上诉人长安保险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条款,根据第八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证明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只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二种是使用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被上诉人所述意外事故是商业险的赔偿范围。2、事故发生时的照片四张,证明本案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情况,从照片上看,事故发生地点属于道路以外,与出警记录可以相印证,本案事故地点并非道路。照片上也可以看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已经固定在施工现场,不属于道路以外的通行行为。
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保险条款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审第三人张XX的质证意见为:同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波伦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二审提供2008年12月5日保监会出具给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证明本案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长安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原审第三人张XX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上诉人长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对于上诉人长安保险公司提供的照片及被上诉人提供的复函,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七项约定,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长安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车辆驾驶员有无驾驶特种车辆的资质,如没有,人寿财保公司能否因此免责;3、一审判决认定波伦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有无依据。
本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1,涉案事故车辆不同于一般交通行驶车辆,其属于特种车辆,从事特种作业是其车辆经营的常态,其事故的发生大都发生在其车辆的营业过程当中。本案中,涉案事故即发生在车辆实际运营当中,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涉案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上诉人主张涉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2,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波伦公司未能提供事故车辆驾驶员具有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资质,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七项也规定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驾驶涉案重型专项作业车应持有何种操作证。同时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上诉人未提供投保单,证明其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亦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未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争议焦点3,(2014)涟民初字第2891号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波伦公司对涉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的认定,故一审判决根据该生效判决认定波伦公司对涉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不当。
另外,人寿财保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涉案诉讼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负担;上诉人乙保险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上诉人乙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段庆丽
代理审判员  朱 佩
代理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丽媛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