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王X甲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黑09民终385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XX,男,该公司办公室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七台河市新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甲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富XX、被上诉人王X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王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69385.1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7日,被保险人七台河东海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号牌黑EXXX31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缴纳保费20954.54元,保单号码为PDXXX01423090000003354。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
2015年9月12日,王X甲驾驶黑EXXX31号牵引车与刘利刚驾驶的黑CXXX62号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王X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王X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X甲在七煤集团总医院住院25天,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318.79元,某保险公司已赔付医药费等1599.78元。王X甲于2016年6月3日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伤后四个月。鉴定费为1500.00元。
另查明,王X甲为农村户口,但自2009年至今居住于七台河市。黑EXXX31车辆实际车主为孙元福,王X甲为孙元福雇佣的司机,且孙元福放弃此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七台河市东海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被保险人七台河市东海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缴纳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司法鉴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实际车主孙元福放弃此笔保险金的请求权,故王X甲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对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其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限额内给付王X甲保险赔偿金66285.40元。即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1719.01元(扣除被告已赔付),误工费14680.00元(3670.00元X4个月),护理费4218.39元(3670.00元÷21.75天X25天),伙食补助费375.00元(25天X15.00元),交通费75.00元(25天X3.00元),残疾赔偿金45218.00元(22609.00元X20年X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王X甲保险赔偿金66285.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457.00元及鉴定费1500.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伤残赔偿金。事实与理由:一是被上诉人王X甲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起诉保险合同纠纷;二是被上诉人王X甲的损伤是基于交通事故产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赔偿于法有据。
被上诉人王X甲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X甲驾驶的车辆在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被上诉人王X甲系与此保险合同有利益关系的人,应该获得保险赔偿,故其起诉保险合同纠纷本院不做调整;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王X甲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对被上诉人王X甲的伤残鉴定适用标准未有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乡宁
代理审判员  丁文博
代理审判员  王桂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艳秋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