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李XX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兵05民终3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0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61XXXX。
负责人陈春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雪松,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第五师八十九团十二连职工。
委托代理人夏传军,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5)塔垦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雪松,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夏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22时许,王建新驾驶原告所有的新E×××××号小型客车沿S305由东向西行驶至八十九团二连前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同方向贺贯宏驾驶的车牌号为新E×××××的轻型货车追尾碰撞肇事,造成贺贯宏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博乐市交警大队认定,王建新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向被告报案,并支出了查勘费200元、拖车费1,000元,同时还为贺贯宏支付了新E×××××号轻型货车的汽车修理费42,930元。因原告所有的新E×××××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限额858,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300,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等保险,且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限内,故经原、被告及乌鲁木齐鑫德辉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协商,三方在2015年7月1日达成了维修协议,由乌鲁木齐鑫德辉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对原告的车辆进行一次性包干维修,维修费用为280,000元,施救费5,000元,无需提供发票。在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新E×××××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保险,并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支付了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承担保险责任,其拒不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案中,王建新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在支付拖车费1,000元并为贺贯宏支付车辆修理费42,930元后,有权要求被告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原、被告及乌鲁木齐鑫德辉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签订的维修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三方在协议中认可原告的车辆修理费为280,000元,施救费5,000元,实际上已经对损失进行了认定,且该费用亦在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内,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时予以赔付,其辩称该协议不能做为赔偿依据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未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原告支付的查勘费200元也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29,1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保险赔偿金329,130元。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已由原告李XX交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
宣判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判决程序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之规定,上诉人向原审法院书面提出调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新E×××××号车交通事故调查案卷材料的申请,原审法院仅口头回复不予准许,遂进入实体审理,并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原审法院口头回复不予准许,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举证的事故认定书系博乐市交警队弄虚作假作出的,其与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多处不符,被上诉人举证的事故认定书明显不具有实质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该认定书不能作为证实事故原因的证据予以采信。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判不公,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李XX答辩认为,博乐市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即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上诉人认为事故认定书有瑕疵应在三日内提出异议,或在一审开庭前提供证据,现上诉人即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了相应的权力,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不作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上诉人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弄虚作假应当提出证据,现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XX为其所有的新E×××××号小型轿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保险,双方之间形成责任保险合同及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王建新驾驶李XX的新E×××××号小型客车与贺贯宏驾驶的车牌号为新E×××××的轻型货车追尾碰撞肇事,造成贺贯宏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博乐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确定王建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均无异议。现上诉人提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实质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使用。因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定职权作出的认定,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但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后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对事实推理判断后的技术性定论,性质属于证据类型中的书证,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当事人若无相反的证据或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上诉人虽对博乐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但在本案一审及二审中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否定博乐市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形成原因、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的分析认定,故原审法院对博乐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一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未被准许,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收集,但适用的前提是该证据客观存在并由国家有关机关保存。上诉人一审时仅凭据推测认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存在新E×××××号车交通事故调查案卷材料,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未证实以上材料客观存在,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完全正确。二审中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法院仍给予上诉人一定期限要求其提供证据证实以上材料客观存在,上诉人仍未提供,所以对上诉人就自己主观猜测而提出的申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与法院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审理费6,237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郝新民
审 判 员  宋桂英
代理审判员  闫保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菊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