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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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5〕2号|2015-01-04发布|2015-03-0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5〕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全面掌握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开办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研究制定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未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4日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住房抵押情况和养老保险情况。住房抵押情况主要包括房产类型、房屋面积、土地到期时间、房产估值、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等统计指标。养老保险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生效时间、产品类型、保单状态、被保险人年龄、原保险保费收入、养老金领取金额等统计指标。
保险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逐单统计。
(二)报送单位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
(三)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
具体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四)报送频度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报表的报送频度为月报。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于下一个月的前12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二、填报口径
1.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指保险公司依照《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办的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2.保单号:指确定保单唯一性的编码,在不同期间上报的统计表中,同一保单必须使用同一编码。
3.合同生效时间:指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包括年、月、日三个要素,格式为八位数字,例如20140630。
4.是否期内新增:指本保单是否为本期新承保业务,在下拉框中选择是或否。
5.试点城市:《指导意见》暂定的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在下拉框中选择保单所在城市。
6.产品类型:《指导意见》中产品类型分为参与型、非参与型,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
7.报告期期末保单状态:指有效、失效(退保)、失效(已理赔)、失效(其它)四种保单状态,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
8.被保险人类型:指夫妻双人、男性一人、女性一人、其它四种类型,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
9.男性被保险人年龄与女性被保险人年龄:当被保险人类型为夫妻双人时,男女被保险人年龄均需填写;当被保险人类型为男性一人或女性一人时,需要填报对应性别被保险人的年龄,另一性别的被保险人年龄填“-”;当为其它时,男女被保险人年龄均填“-”。
10.原保险保费收入: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确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
11.养老金月领金额:指养老保险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月领养老金初始金额。
12.已领养老金: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公司累计向被保险人发放的养老金金额之和。
13.房产建筑面积:指被保险人抵押房产的建筑面积。
14.房产类型:指住宅商品房、其它两种类型,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
15.土地到期时间:指被保险人抵押房产的土地使用到期时间。比如,2050年。
16.房产估值: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抵押房产最近一次的评估估值。
17.预计贷款总额:指预计在被保险人生命期内发放给被保险人贷款的本金之和,包括以养老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被保险人的贷款、抵交养老险保费的贷款等以各种形式产生并计入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
18.贷款本金余额:指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放并计息的贷款本金之和,包括但不限于以养老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被保险人的贷款、抵交养老险保费的贷款等。
19.当前贷款利率:指报告期末正在执行的贷款计息利率。
20.贷款利息余额:指报告期末贷款本金计息累计产生的贷款利息之和。
21.贷款减值准备:指报告期末财务上已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