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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宣部新闻局刊发《有关保险业的批评报道要真实客观避免炒作》一文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办发〔2003〕91号|2003-06-30发布|2003-06-3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办发〔2003〕91号

为避免近期个别新闻媒体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给保险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保监会积极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进行了沟通和联系。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新闻单位要注意对保险业报道的把握,严格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避免出现恶意炒作。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的新闻宣传工作,形成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现将中宣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2003年第12期上刊发的文章《有关保险业的批评报道要真实客观避免炒作》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积极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的正面宣传,积极探索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提高宣传水平,增强宣传效果。
二、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并由各保监办汇总上报保监会。各保监办要与各级宣传部门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及时协助宣传部门解决各种问题。
三、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保险信息披露报纸,大力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充分展示保险业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形象。
附件:
有关保险业的批评报道要真实客观避免炒作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保险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如果对新闻报道把关不严,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出现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最近,个别媒体在对保险业的宣传报道中,曲解有关保险监管政策规定,对个别保险企业和产品问题进行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有悖事实的报道或进行恶意炒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对保险业的宣传中,新闻单位要注意对有关情况认真核实,决不能道听途说,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以讹传讹;要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进行报道,不要随意炒作,以免诱发行业危机,影响金融秩序;要加强同保险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涉及政策法规、行业、机构、产品等方面的批评报道,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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