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改外资〔2005〕113号|2005-01-25发布|2005-01-25实施|现行有效
发改外资〔2005〕113号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
二、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称“境内投资主体”)均可申请为其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宏观指导下,根据境内投资主体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几项服务:
(一)利用风险管理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
(二)研究分析境外投资具体项目的政治、经济、法律、资源、市场等综合因素,提供项目国别风险评估意见。
(三)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特点,研究制定专业、稳健、有针对性的项目风险控制方案;
(四)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
四、拟申请投保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保险的项目,须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或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i证明文件抄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的投保条件进行独立审核。
五、对国别风险较大的项目,鼓励境内投资主体充分利用风险保障机制,积极投保境外投资保险,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的实施加强政策指导,增加信息沟通,强化必要协调,促使该机制得以贯彻落实,并逐步完善。
七、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
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
十、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