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意见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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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09-12发布|2006-09-12实施|现行有效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我会草拟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6年10月1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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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市场惯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因不合规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言行应与公司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倡导并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经营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规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董事会审议公司合规政策、年度合规报告和其他重大合规事项时,应有监事列席会议并接受监事的质询。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定期审查公司半年度合规报告;
(三)就公司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董事会下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职责,但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保险公司设有监事或监事会的,监事或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五)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提供合规报告;
(六)调查公司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协助;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制订合规政策及修订合规政策的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
(二)执行合规政策;
(三)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四)每年至少一次识别和评估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新发现的合规风险以及管理这些合规风险的计划;
(五)初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半年度合规报告;
(六)发现公司有不合规行为的,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惩戒措施;
(七)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违规情况;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条前款第(二)、(四)、(六)项的合规职责。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核准。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负责,除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履行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合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二)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三)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第三章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业务规模较小、没有条件成立合规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强化合规风险管理职能,但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以合规政策或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界定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利和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二条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三)主动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合规报告;
(五)审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提供合规改进建议;
(六)参与新产品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七)反洗钱;
(八)组织合规培训并向公司员工提供合规咨询;
(九)跟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发展,并根据其有关要求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议;
(十)公司规定的其他合规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保证合规管理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外聘专业人员或机构协助工作;
(三)向合规负责人报告前项调查结果,必要时可直接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合规人员。合规人员应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市场惯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保险公司应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和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人员不会遭到来自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部门或员工的报复或冷遇。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对合规管理部门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应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人员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在分支机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规人员,履行合规职责。
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人员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上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或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风险管理负有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应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应向各业务部门及其员工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并帮助和指导业务部门制订合规手册,进行合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的机制。
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支持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与内部审计部门相分离,并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审计。
保险公司应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机制。合规管理部门应为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提供方向;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
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制定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每年应对合规政策进行检讨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岗位合规手册等文件,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员工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员工行为准则应规定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并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专门要求。岗位合规手册应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包括: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员工向合规管理部门的报告路线,各级合规管理部门上报的路线,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明确报告路线上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的合规风险,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核保、理赔、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中的风险;
(二)担保、投资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
(三)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并购、战略合作过程中的风险;
(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风险;
(五)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规章制度执行方面的风险;
(六)上市公司违反证券管理法律法规的风险;
(七)经济犯罪方面的风险;
(八)其他合规风险。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提交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合规负责人确认。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应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与人力资源部门协作,制定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共同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接受合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每年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合规风险管理的外部监管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中国保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意见等监管文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合规建议。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咨询,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反馈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风险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六)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八)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九)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专项的合规报告。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集团统一的合规政策和员工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状况,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