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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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08-02发布|2012-08-02实施|现行有效
一、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照《委托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受托管理能力。
二、投资管理人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见附件1)。书面报告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2),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三、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附电子版光盘。《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自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予以确认;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保监会通知投资管理人补正。
五、投资管理人履行报告程序后,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委托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险机构协商受托事宜,合理确定费率定价机制,并且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附件1: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
报告单位
(加盖公司公章)
报告事项
报告日期
文件齐备日期公司报告材料
材料清单
公司报送
1. 书面报告
2.决策文件及承诺函
3.可行性报告
4.制度文本及系统说明
5. 组织架构及专业团队说明
6.证明文件
7.报送材料电子文档光盘备注
年 月 日
注:文件齐备日期及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附件2: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要件及要点
一、书面报告
为公司正式发文,主要说明经公司自评,符合《委托办法》规定,拟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
二、决策文件及承诺函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决议。必要时,还应附上会议纪要或者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承诺其所提供的报告,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承诺函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期间持续有效。
三、可行性报告
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委托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全面评估并详细说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可行性,以及最近三年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制度文本及系统说明
制度应当为公司正式文件,包括受托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能够覆盖受托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机制、公平交易、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受托投资信息技术系统基本情况、运作流程和功能作用的说明。
五、组织架构及专业团队说明
说明公司受托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运作机制;列明专业团队、人员资质和从业经验。其中,应当专项说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证明文件
包括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过往业绩、专业人员资质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