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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下半年保险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的通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统信〔2014〕12号|2014-03-12发布|2014-03-12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统信〔2014〕12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年下半年,大多数公司能够认真落实保险统计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报送统计信息。但也有少数公司对保险统计工作管控不力,迟报、漏报、错报数据现象时有发生。为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保险统计工作质量,防止类似情况出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迟报重报情况
2013年下半年,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迟报6家次。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各迟报1次。
对行业数据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保险统计数据信息重报6家次。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报2次,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重报1次。
以上公司迟报重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经研究,给予上述公司行业内通报批评,希望各公司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二、切实加强保险统计工作管理
当前,部分公司保险统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统计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新上岗人员业务不熟悉。二是保险统计相关制度、培训不到位,统计岗位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三是保险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系统老化等原因影响数据报送时效。四是保险统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数据错误不敏感甚至忘记数据报送时间。
保险统计是事关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保险统计工作的管理。一是要认真执行保险统计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保险统计队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保险统计工作质量。二是要加强保险统计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确保统计数据报送系统运行通畅。三是要严格落实责任,统计负责人应切实承担起领导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统计联系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保监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检查,对出现迟报、漏报、错报重要统计数据的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中国保监会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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